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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強廣大交通參與者
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守法意識
3月23日
烏蘭察布交警
曝光最新查處的3起典型交通違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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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6年3月10日02時00分許,梁某某駕駛號牌為蒙JE***8的小型汽車行駛至豐鎮市豐川路與迎賓路路口路段時,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豐鎮市交管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儀檢測結果為: 58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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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相關法律規定, 對梁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500元,駕駛證記12分并暫扣6個月的處罰。
案例二
2026年3月22日17時29分許,李某駕駛號牌為蒙JE***8的小型汽車行駛至商都縣七臺大街時,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商都縣交管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儀檢測結果為: 58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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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相關法律規定, 對李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500元,駕駛證記12分并暫扣6個月的處罰。
案例三
2026年3月22日01時18分許,張某某駕駛號牌為蒙JP***5的小型汽車行駛至集寧區幸福路皇家盛宴附近時,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集寧交管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儀檢測結果為: 79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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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相關法律規定, 對張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并暫扣6個月的處罰。
酒后駕車的代價
遠比想象中沉痛
切勿抱有僥幸心理
酒駕會受到哪些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列入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一、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記12分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酒駕“零容忍”
烏蘭察布交警再次提醒
珍愛生命,遠離酒駕!
來源 / 烏蘭察布市交通管理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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