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重情節成立、應判5年以上”方于法有據、于情合理。
一審僅判2年9個月,屬于未依法認定“其他惡劣情節”,量刑明顯畸輕,檢察院應當抗訴改判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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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行為雙重標準,公平感徹底崩塌
同樣是口交,自愿交易被認定為性行為、歸為賣淫嫖娼;強迫發生卻僅定性為強制猥褻,量刑天花板被人為壓低。更令人憤慨的是,執法者在辦案場所、利用公權力脅迫未成年人,惡行突破底線,判決卻輕到難以服眾。
二、法律鐵證:本案完全符合“五年以上”法定條件
依據《刑法》第237條:
- 基礎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加重刑:聚眾、公共場所當眾,或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結合兩高性侵未成年人司法解釋與司法慣例,李某同時具備四大絕對從重情節,已構成“其他惡劣情節”,依法必須升格量刑:
1. 身份惡劣:派出所教導員,國家公職人員,負有保護未成年人法定職責,卻監守自盜、以權施暴
2. 場所惡劣:在派出所辦案辦公室,支走家屬,利用執法場所形成絕對脅迫
3. 對象惡劣:侵害15歲未成年少女,身心脆弱、孤立無援
4. 后果惡劣:致女孩離家出走、精神崩潰,家庭破碎、老人住院,造成不可逆終身創傷
以上任一情節,均足以認定“其他惡劣情節”;疊加之下,五年以上是底線,而非上限。
三、一審判決的致命錯誤:放縱職權性侵
一審法院僅以強制猥褻罪判處2年9個月,核心錯誤有二:
1. 無視職權犯罪的極度危害性,未將“公職人員利用公權力性侵”作為加重情節
2. 錯誤未適用升格刑,對法律明確的“其他惡劣情節”視而不見,量刑明顯偏輕
認罪認罰從寬,絕不能成為重罪輕判的擋箭牌。對侵害未成年人的執法者從寬,就是對法治與公序良俗的背叛。
四、正義不該缺席:必須抗訴改判、頂格嚴懲
家屬申請抗訴、提起民事賠償,于法有據、民心所向:
1. 檢察院應依法抗訴,認定本案構成其他惡劣情節,改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啟動追責程序,徹查內部管理漏洞,對失職人員一并問責
3. 足額賠付精神損害,以正式道歉修復受害者與家庭尊嚴
五、公權不可辱,未成年人不可欺
派出所是正義之門,不是施暴之地;警徽是守護之盾,不是作惡之符。
當執法者利用職權猥褻未成年人,已然突破法律底線與職業良知。唯有五年以上的重刑,才能告慰受害者、震懾后來者、捍衛法治尊嚴。
輕判就是縱容,抗訴才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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