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信網 責編:王榮 2026-03-24 08:54:08
春節過后,浙江的陳女士因公司資金緊張被辭退。由于入職時自愿放棄社保,離職時本應得的補償與社保補繳,變成了一場與公司的拉鋸戰。(詳見《浙江女子為每月多拿1000元補貼簽 《自愿放棄社保協議》,被辭退后無補償 律師:協議無效》)這起勞資雙方的糾紛,是一場違法的共謀,看似雙方都拿了好處,但最終并無贏家。
陳女士的選擇,其實不難理解。3800元的工資,若交社保到手僅剩2900元;若不交,每月能拿4800元。1900元的差距,對于任何一個需要租房或養家糊口的打工人而言,答案都很明顯。但這個選擇無疑是短視的,陳女士放棄的不僅是幾百元的社保,更是國家社保體系為每位打工人提供的庇護,一旦生病、退休或遭遇企業辭退,這些法定的保障便無從談起。
而公司的算盤可謂十分精明。看似將是否投保的選擇權交給員工,實則利用生存壓力,將法定義務變成一場交易。公司負責人表示,可以為陳女士補繳社保和滯納金,但她必須把之前的補貼退回,這個邏輯既不公平,也不合法。社保是法律規定的“保命錢”,社保補貼是公司為規避法定義務支付的“封口費”,以退回補貼作為補繳的前提,本質是讓員工為自己“被違法”的行為買單。
然而,無論對員工還是企業,這場算計長遠來看都弊大于利。自愿放棄社保的“雙贏”,只能建立在一切順風順水的基礎之上,員工不會生病,不會失業,退休后不需要退休金;企業不會遇到經營風險,不會辭退員工,無需補繳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金,更不會被監察部門盯上。但這顯然是不現實的。一旦意外來臨,公司省下的那點成本,員工得到的那點好處,可能要成倍地還回去,誰也占不到便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中也表明,勞資雙方約定或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自愿放棄”不應成為勞動者的無奈選擇,“小公司不懂法”也不應成為企業逃避責任的擋箭牌。對員工而言,社保是必要的保障,對企業而言,依法用工固然有成本,但也能避免更多的損失。
陳女士的經歷應點醒更多打工人,“自愿放棄社保”從不是雙贏,而是一場危險的博弈。當意外來臨時,勞資雙方沒有贏家。
信網評論員 王熠冉
[來源:信網 編輯: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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