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沒有遇到過這種糟心情況:贏了官司,判決書白紙黑字寫著對方要還你上百萬欠款,可轉頭就發現,欠錢的人名下一分錢財產都沒有,房子、車子、存款全轉到了一個素不相識的人名下。而這個接盤的人,名下早就堆了幾十起終本執行案件,是個專門幫人擋債、扛失信記錄的 “職業背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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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被逼得走投無路時都會問,這種鉆法律空子、幫老賴轉移財產的職業背債人,法律真的拿他們一點辦法都沒有嗎?今天咱們就結合法院公布的真實典型案件,從法律角度把這件事徹底說透。
浙江溫州法院就審結過這樣一起典型案件,做建材批發生意的陳某,拖欠了 12 家供應商共計 1200 余萬元貨款,被陸續起訴到法院。早在被起訴之初,陳某就動了歪心思,找到了以 “職業背債” 為業的林某,倆人私下簽訂了協議,陳某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把自己名下的廠房、臨街商鋪全都 “出售” 給林某,還偽造了虛假的買賣合同和貨款流水,順利辦了產權過戶手續。倆人私下約定,林某幫陳某扛下債務、規避法院執行,等執行風頭過去,再把財產偷偷轉回給陳某,林某從中抽取 20% 的好處費。
等法院判決生效進入執行階段,陳某名下已經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而林某作為財產持有人,名下早就有十幾起終本執行案件,是個徹頭徹尾的 “職業老賴”,本以為這套操作能讓陳某完美躲掉債務,結果供應商發現了倆人虛假交易的線索,向法院提交了完整證據。
法院經過徹查,不僅依法撤銷了陳某和林某的虛假交易,把涉案財產全部追回,還將倆人涉嫌刑事犯罪的線索移送給了公安機關,最終倆人都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刑事代價。
很多人覺得職業背債人難管,無非是覺得他們名下沒財產,就算被列入失信名單也無所謂,可從律師的角度來看,法律從來都給這類行為留足了規制手段,從民事救濟、司法懲戒到刑事追責,形成了完整的追責鏈條,根本不存在 “拿他們沒辦法” 的情況。
先說說最直接的民事救濟手段,這也是債權人追回財產的核心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明確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職業背債人和債務人簽訂的虛假買賣合同、贈與協議,本質上就是為了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同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九條還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相對人知情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交易行為。也就是說,哪怕財產已經過戶到職業背債人名下,債權人也能通過訴訟,把財產追回來用于清償債務,從根源上打破倆人的避債圖謀。
再說說執行階段的司法懲戒,這是對職業背債人最直接的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于惡意串通、通過虛假交易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法院可以直接對行為人處以罰款、司法拘留。
很多職業背債人覺得自己名下沒財產,就算被限高也不怕,可司法拘留是實打實的懲戒,多次實施這類行為,還會被法院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不僅自己的出行、消費、信貸處處受限,連子女的教育、就業都會受到影響,所謂的 “無債一身輕” 根本就是自欺欺人。
最關鍵的是,職業背債人的行為,早就觸碰了刑法的高壓線,絕非簡單的民事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職業背債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幫助轉移財產、導致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已經構成拒執罪的共犯,一樣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倆人還通過打虛假官司的方式完成財產轉移,還會觸犯刑法中的虛假訴訟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很多人會有 “法律管不了職業背債人” 的錯覺,不是法律沒有相關規定,而是很多債權人不知道該如何運用法律手段維權,不知道可以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不知道該如何收集對方惡意串通的證據,并非法律沒有牙齒。
說到底,職業背債人看似賺了一筆好處費,實則是把自己的人生搭了進去,從民事賠償、司法懲戒到刑事追責,沒有任何一步能躲得掉。法律從來不會縱容任何規避執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那些想靠鉆空子幫人背債賺錢的人,最終只會為自己的貪婪,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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