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在婚約關系中作為無過錯方遭受的權益及精神損害是難以用財產補償的,但財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人的現實需要。” ——項焱、隋欣鴻:《過錯主義在婚約財產糾紛領域的司法適用——以<彩禮返還規定>第6條為視角》,《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5期,頁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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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評議:陳新宇 黃典林
文本摘選:羅東
在當代,書籍之外,刊于專業學術期刊(集刊)上的論文是知識生產、知識積累的另一基本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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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來自此為2026年第6期(總第21期)。作者項焱、隋欣鴻從司法的角度探討了一個婚約財產糾紛難題:“彩禮返還”。彩禮是傳統社會的習俗,并未在現代法律上被明確承認。這就導致彩禮糾紛一旦出現,裁決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只能援引其他相關條文。婚約破裂的原因有很多,兩位作者論述的是因男方存在過錯(如家暴、隱瞞重大疾病等)導致婚約解除的情形。女方舉證男方過錯,是否能得到支持?彩禮又以何種比例返還?法官和當地社會對婚約的觀念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結果。2024年開始實施的《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改變這一情況。
以下內容由《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授權轉載。摘要、參考文獻及注釋等詳見原刊。
作者|項焱 隋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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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佚名《農村嫁女圖》(故宮博物院藏)局部。
中國對彩禮返還糾紛長期持無過錯主義,直至2024年2月1日《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才發生轉變。《規定》第6條明確影響彩禮返還比例的6項要素,尤其是“雙方過錯事實”這一項,標志對彩禮返還過錯主義的承認,強化了婦女權益司法保障的力度。
對裁判文書網128份涉“婦女主張男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裁判文書進行過錯事實的類型化劃分,結合過錯主張受司法認定的情況,顯現彩禮返還過錯主義在《規定》適用前后的司法實踐存在問題,法官對婦女的過錯事實抗辯主張僅給予有限支持:實體法上,彩禮返還過錯主義的認定標準不一,法官對過錯主義和婦女權益保護的認識有異;程序法上,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增加婦女的舉證難度,降低法官對過錯事實的認定率。這些問題削弱彩禮返還過錯主義在婚約財產糾紛之訴中的實效,甚至封堵婦女在婚約關系中尋求司法救濟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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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四喜》(2025)劇照。
一、彩禮返還過錯事實的提出及司法認定
在婚約財產糾紛之訴中以“過錯”為彩禮返還阻卻因素在司法實務中較為常見,但得到法官認可并影響其酌定彩禮返還比例的屈指可數。鑒于此,需要比照過錯主義被引入婚姻法之意義、作用,以此作為過錯事實類型化的依據和標準,對婦女實際上在司法實務中提出的過錯抗辯進行分類;需要透過婦女抗辯主張在裁判文書中呈現出的外在問題,分析其背后的本質原因,為彩禮返還過錯主義機制的完善乃至立法的完善提供有針對性、操作性的建議。
(一)過錯事實的類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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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學》
作者:楊大文 龍翼飛 等
版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8月
中國對婚約關系采取既不禁止也不保護的原則,沒有立法指引,也缺乏典型案例指導。彩禮返還過錯主義在司法適用中十分艱難。將婦女在應訴環節中所提過錯事實抗辯進行類型化劃分,是權益得到救濟的首要任務。
1.實證樣本的選擇及過錯事實主張
在裁判文書案例數據庫中以“全文:彩禮、過錯”“被告認為:過錯”“本院查明:過錯”為檢索項,將案由限定為“婚約財產糾紛”,時間限定為2013—2024年,共篩選出128份裁判文書。在這些裁判文書中,婦女在婚約財產糾紛之訴中據以抗辯的過錯事實,依據主張頻次由高到低分別為:“家庭暴力之過錯”“感情不忠之過錯”“無法締結婚姻關系之過錯”“隱瞞疾病之過錯”“惡習不改之過錯”“致人身及人格相關損害之過錯”“悔婚及相關損害之過錯”以及“致懷孕及相關損害之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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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Hello!樹先生》(2011)劇照。
2.過錯事實的劃分標準及其類型化
婦女提出過錯抗辯事實之目的,在于阻卻解除婚約關系后的彩禮返還結果,以此對無過錯婦女提供救濟,以維護男女之間的利益平衡。鑒于中國無婚約解除法律效果之規定,對于過錯事實對酌定彩禮返還比例的法律效果無法可依。對過錯事實的劃分,立足于婦女在司法實踐中的8種具體抗辯主張,并基于學理及立法導向層面之考量。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的政治權利、人身和人格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受法律平等保障。上述8種過錯事實主要侵犯婦女的人身和人格權益、財產權益以及婚姻家庭權益。在婚姻解除法律的參照層面,《民法典》在破裂主義原則下規定5種法定離婚理由,當男方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時,準予離婚。破裂主義下都有此種規范,而相較婚姻關系更具復雜性,婦女權益更易遭受損害的婚約關系,其解除事由應涵攝于離婚法定規范。將“無法締結婚姻關系之過錯”“致人身及人格相關損害之過錯”“悔婚及相關損害之過錯”以及“致懷孕及相關損害之過錯”,比照“其他導致感情破裂情形”之規定合并為“其他致感情破裂之過錯”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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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5月印)。
以上兩種劃分標準,形成5種過錯事實,即“對婦女有家庭暴力之過錯”“對婦女有感情不忠之過錯”“對婦女有隱瞞疾病之過錯”“對婦女有惡習不改之過錯”以及“其他致雙方感情破裂之過錯”。
(二)過錯事實司法認定的“表”與“里”
1.過錯事實司法認定的外在表現
過錯事實主張作為抗辯事由,在《規定》明確過錯主義之前便普遍存在,只是缺乏有關規范的確認。以《規定》的適用為時間節點,分析過錯事實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情況,以及過錯事實在《規定》適用前后暴露的問題。
在《規定》適用之前過錯事實的認定標準混亂,司法層面對過錯事實主張的認定有異,存在法官對婦女的傾斜保障訴求回應率低等問題。
首先,法官對過錯事實認定的判斷標準不同。
第一,法官對過錯事實的認定率與過錯行為損害輕重程度的關聯度低。上述過錯事實在多維度及不同階級位序上侵害婦女權益。結合馬斯洛需求理論對生理、安全、愛和歸屬需要等需要的層次結構劃分,依據各過錯行為對婦女權益損害的程度由高到低的排序為:“對婦女有家庭暴力之過錯”“對婦女有隱瞞疾病之過錯”“對婦女有感情不忠之過錯”“對婦女有惡習不改之過錯”以及“其他致雙方感情破裂之過錯”。而對樣本進行分析后發現,法官實際上對過錯事實認定率的排序由高到低分別為:“對婦女有隱瞞疾病之過錯”“對婦女有感情不忠之過錯”“對婦女有家庭暴力之過錯”“對婦女有惡習不改之過錯”以及“其他致雙方感情破裂之過錯”。這與過錯損害嚴重程度順位下應優先保障婦女人身及人格、婚姻家庭、財產權等權益得到救濟之精神的關聯性較弱。
第二,法官對過錯事實的認定存在同類不同判的表現。一方面,存在法官對同種過錯事實主張的同案不同判偏差。以主張“男方存在解除婚約之過錯”的情況為例,法院分別在明確男方“無故要求解除婚約,存在過錯”和“有毀約的過錯”判決中,作出酌定返還彩禮款90%和“返還其彩禮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的決定;另一方面,存在過錯事實不予采信、未予回應案件的判決結果優于受法官支持案件的偏差。如法官對“感情不忠之過錯”的判決結果中,主張“男方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得到法院支持案件的返還比例平均值為50%,而未予回應案件的判決為酌定返還40%,其結果顯然優于過錯支持類案件。此種差異在家庭暴力、隱瞞疾病類過錯中普遍存在。
第三,過錯事實主張存在多樣性、復雜性,較難形成統一標準。除了常見、單一的過錯事實抗辯之外,不乏一個案件中有多個過錯抗辯事實共同主張的“1+1”或“1+N”情形。這類主張在“對婦女有家庭暴力之過錯”“對婦女有感情不忠之過錯”以及“對婦女有惡習不改之過錯”中較為常見。以家庭暴力為例,“1+1”情形呈現出,主張男方既有家庭暴力又存在第三者之過錯;既有毆打婦女又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之過錯;既有家庭暴力并致婦女患抑郁癥又有出軌之過錯等組合的模式。除此類過錯之外,“對婦女有惡習不改之過錯”在“1+N”情形中出現頻次較高,如主張男方有酗酒、賭博、貸款等惡習的同時伴有家庭暴力,甚至存在集家庭暴力、賭博、酗酒、出軌、嫖娼于一體的,即“對婦女有惡習不改之過錯”“對婦女有感情不忠之過錯”以及“對婦女有家庭暴力之過錯”三種過錯類型共同主張的“1+2”過錯抗辯情形。而法官往往未能對這些復合型過錯主張逐一回應,僅擇一過錯情形作出支持、不予采信及未回應的判決結果。這一復雜性同時增加了法官甄別過錯事實的難度。
其次,司法層面對彩禮返還過錯主義的認識有異。學界對彩禮返還持無過錯主義或過錯主義存在不同認識,前者認為在婚約關系中遭受權利侵害的一方,應通過締結過失責任、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等制度獲得救濟,而非彩禮返還規則;后者認為應重視彩禮“立約定金”的功能,若無故悔婚卻能主張返還彩禮,既違背習俗又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甚至引發國家法與習慣法之間的抵牾。因此,司法實踐對酌定彩禮返還的判決是否采過錯主義,在《規定》出臺之前尚無定論。不過,對過錯主義持否定態度的法官占據多數,如法官在婦女提出男方有家庭暴力之過錯時支持無過錯主義,認為“原告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對被告返還彩禮并無影響,亦不屬于本院考慮的范疇”。
再次,法官對婦女主張的“特殊”司法保障給予有限支持。在裁判文書中,常有婦女請法官“本著保護婦女和弱者的原則”判決不予或僅部分返還彩禮款,而法官對應否通過彩禮返還來實現婦女權益救濟有不同的認識。如婦女主張“男方對未能締結婚姻存在過錯”,部分法官作出支持抗辯的判決,認為男方未依約與婦女結婚是導致雙方矛盾及婚約失效的主要原因,有毀約之過錯,為救濟婦女權益作出駁回男方彩禮返還請求之判決。以及在主張男方有“致婦女人身及人格方面受損之過錯”時,有法官從“雙方雖未登記結婚,但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致女方流產,女方無疑會承受比男方更大的精神壓力及身體傷害”立場出發,駁回男方訴訟請求。亦有從“考慮到雙方同居生活致陳某懷孕并流產的事實”,結合“解除婚約原因、雙方同居時間、懷孕生育狀況、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予以認定”,作出酌定返還彩禮款之80%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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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張燈結彩》(1982)劇照。
然而,從實證分析結果來看,婦女的過錯主張得到較低的支持率,反映出過錯事實,或者說婦女提出的權益保護的請求尚未成為判決彩禮返還比例的重要因素。法官對過錯事實及其是否應作為合法抗辯事由的態度并不積極,判決結果以不予采信或未回應的居多。因此,從整體上來看,在婚約財產之訴中重視婦女權益的法官仍為少數,大部分法官對過錯事實的重視程度及婦女權益在彩禮返還中的影響程度認識有待提升。
最后,婦女舉證不足影響過錯事實的認定率。在既有128份裁判文書中,僅在少部分判決中出現婦女舉證不利但得到過錯支持的情況。如在婦女因多次遭受家庭暴力并與家人數次遭到安全威脅,亦因此患有精神抑郁癥的情況下。法院雖以婦女“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被告張某1所患精神疾病與原告存在因果關系”對其主張不予采信,但指出“結合被告方提供的證據,本院可以認定原告對于導致雙方婚約解除存在一定的過錯”,并在判決時向婦女適度傾斜。然而,本文所涉多數裁判文書結果表明,法官對婦女舉證不力、證據關聯性不足和證明方向不對的過錯抗辯,以不予采信態度為主。
另一方面,因《規定》剛予適用,司法樣本較少,僅檢索到8份可供分析的裁判文書。從過錯類型來看,涉及“對婦女有感情不忠之過錯”“對婦女有隱瞞疾病之過錯”以及“其他致雙方感情破裂之過錯”這三種類型。其中,作出“支持過錯認定”的判決僅1個,為“男方有悔婚之過錯”。法官在確認彩禮返還比例時,綜合考量“解除婚約的過錯”,判決婦女返還男方彩禮款之70%。其他不予采信的,有“男方存在第三者”“隱瞞身患疾病”“無責任心”以及“散布謠言毀損婦女名譽”這4個過錯主張,均因婦女舉證證據不足所致,法官對此作出酌定返還彩禮款之50%、66%、58%及80%的判決。此外,另有3個過錯主張未得到法官回應的裁判文書,其中2個為“男方與她人曖昧不清屢教不改”“對婚約解除有過錯”,1個為“原告脅迫婦女發生性關系以及強迫其服用避孕藥品導致身體疾病之過錯”,法官對此作出返還彩禮款之60%、70%及88%的判決。由此可見,過錯事實主張在《規定》施行后的認定率依然較低。
盡管樣本數量較少,仍可發現《規定》適用前后均存在未能解決的共性問題,即法官對過錯事實的認定率普遍偏低。表現為以下方面:(1)判決標準依舊混亂;(2)雖對部分過錯抗辯主張予以認定,但整體反映出法官對彩禮返還過錯主義的認識程度不夠;(3)法官對婦女權益僅提供有限度的保護;(4)舉證不足導致法官對過錯事實的認定率較低。
2.過錯事實司法認定難的內在本質
上述5類過錯事實在司法實踐中的4個共性問題,分別暴露出當前彩禮返還過錯主義在立法層面缺乏可供操作的規范作為立足基點,在理論層面需要明確其立法價值導向,在司法層面應提升法官對婦女權益及其“特殊”保護的認識,以及在程序法方面存在不利于婦女舉證的責任分配規則。這些深層問題,是導致《規定》難以貫徹、落實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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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上下)
作者:[宋] 王溥
版本:中華書局1955年6月
首先,彩禮返還過錯主義在立法層面未提供可具操作性的指引或規范文件。締結婚姻關系前交付彩禮的習俗在中國古已有之,并逐漸由禮入法,受到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彩禮給付被視為買賣婚而遭禁止,不過法律上的禁止并未徹底禁絕民間締結婚約關系、婚前給付彩禮、借婚姻索財,以及“男方毀約,彩禮不退。女方毀約,返還全部彩禮”等習俗,致司法實踐中有大量以“婚約財產糾紛”為案由提起的訴訟。《規定》施行之前,法官在裁判過程中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原《婚姻法》司法解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相關彩禮返還的通知及典型案例。其中,抽象的條文及相關規范較多,難以為法官提供指引。立法的缺失和司法裁判尺度的不同導致各地法官對判決彩禮返還比例之影響要素的種類范圍、認定程度存在偏差。
其次,學界曾對彩禮返還過錯主義存在分歧,司法界在《規定》出臺前亦無統一標準。附條件解除的贈予說是中國當下對彩禮返還請求權得以產生和行使的法理基礎。因此,在未共同生活情況下,婚約解除即代表當初給付彩禮的成婚愿望及目的落空,男方當然有權要求婦女返還彩禮。然而問題在于,這些既往規定未考慮導致婚約解除的因素,尤其是男方的過錯。在因男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法院仍然支持其返還訴求,明顯不利于婦女。這種“一刀切”的規定,縱然在采取離婚破裂主義而非過錯主義的婚姻關系中,也是顯失公平的表現。
再次,在司法實踐中向“弱勢”婦女傾斜的立法精神未在判決中得到普遍貫徹。新中國成立前后,打擊“借婚姻索取財物”,治理被納入不良社會風氣的天價彩禮,將彩禮定性為不利于公序良俗的負面產物,而忽略其自“聘財”發展至今,其間曾發揮立約擔保及懲罰金的功能。雖然此舉意在保障婦女平等權益,卻只達到形式平等,不僅在立法中,更在司法中忽略了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婦女實現實質平等,以及差別原則下的傾斜保護。尤其是在農村地區,婦女與男方置辦婚慶酒席在鄉規民俗中即被視為已婚,雖未在法律上締結婚姻關系,但男方悔婚行為與離婚給婦女帶來的名譽毀損程度幾近相同。此外還有致婦女懷孕及孕后強制其流產等行為,同樣帶給婦女嚴重的人身及人格毀損,甚至因強制服藥或流產行為影響婦女的健康,致其無法生育。婦女懇請法官本著對弱勢婦女的保護,減免彩禮返還的請求,從實證分析結果來看,未得到法官的足夠重視,也未將過錯事實給弱勢婦女帶來的傷害及損害程度相關聯。
公平正義是法律追求的最高價值,同等情況下法律的天平應傾向弱者是人類社會的普適理念。在世界范圍內,婦女群體仍處于“經濟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貧困性、政治上的低影響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的弱勢地位,相比男性群體在經濟、文化、處境、體能等方面處于一種相對不利地位。各國從來沒有放棄通過法律、政策等途徑改變婦女等弱勢群體的狀況,并視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為“高于國家社會對于諸如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一般利益的追求……”為婦女提供專門法律保障的理念基于“公平正義”的價值觀。
正義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平等自由的原則,即追求人的道德價值或者說人格上的平等;另一個則是機會公平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即解決社會偶然因素的機會公平的原則和解決自然偶然因素的差別原則。機會公平的原則是在公平的基礎上對形式平等的改進,要求各種機會不僅要在一種形式的意義上開放,而且應使所有人都有一種平等的機會達到。差別原則反映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偏愛,主張對弱勢群體采用特殊的積極差別待遇,該原則為縮小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的差距提供一種解決方案。反映出對最少受惠者的偏愛,是一種盡力想通過某種補償或再分配使一個社會的所有成員都處于一種平等的地位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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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論》
作者:[美] 約翰·羅爾斯
譯者:何懷宏 何包鋼 廖申白
版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8月
依羅爾斯的正義觀來理解,性別公正應體現為性別平等的訴求以及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婦女群體的傾斜保護。這一傾斜源于性別之間的不平衡,即女性和男性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還大量存在,作為男性群體比照下的女性弱勢群體既存在生理上的特殊生理機能又是社會性的弱勢群體,需要給予法律上的傾斜保護不言自明。
最后,舉證責任分配不利于婦女的過錯主張得到認定。鑒于過錯行為常發生在“家庭”或共同居住等私領域,在《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分配原則下,婦女會承擔較大的舉證責任負擔。以在離婚訴訟中有較突出表現、但認定較難、認定率低的家庭暴力為比照對象,暴力行為常發生在私密的家庭空間內,缺乏有力的證人證言,加大舉證難度。一方面,對于過錯事實的主張要由婦女主動提供證據和線索。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行使的是調查權,而非偵查權。受審限約束和精力限制,法官很少主動調查取證,而是選擇直接支持或不予認定該主張;另一方面,法院要求婦女提供的公安部門的出警記錄,上面需有關于家庭暴力的明確記載,而很多婦女存在顧慮不愿報警,導致證據不足,這也使一些暴力行為被認定為“夫妻吵架”或“家庭糾紛”。甚至即使當事人提供出警記錄、診斷證明以佐證,法官仍有一定機率對此不予討論和認定。這實際上不利于保護婚姻關系中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舉證難這一“頑疾”,在受法律保障的婚姻關系中尚且如此,給不受法律保障的婚約關系中處于弱勢一方的婦女增加的救濟難度更不必多言。立法者及法官應從保障婦女各項權益之目的出發,對因《規定》實效不佳帶來的權益減損予以適度補償,適當降低舉證難度或向承擔舉證責任的婦女酌情傾斜,以實現司法救濟的公平公正。
中國采取彩禮返還過錯主義為婦女在多方權益受損時提供司法保障,但尚未構建一套與過錯主義及婦女權益保障相關法對接的彩禮返還制度。司法適用過程中,法官缺乏具有指引性的立法規范、對過錯主義的認識有異、對婦女權益傾斜保障的認識不同,婦女負擔的舉證責任較重,都是法官未貫徹落實過錯主義作出不利于婦女的彩禮返還比例之判決等表象的內在根源問題。
二、婚約財產糾紛過錯主義的引入與實現
作為中國針對涉彩禮糾紛案件制定的第一個專門性司法解釋,《規定》的出臺是對長期以來該領域審判經驗的一個系統性總結和極大提升,尤其是第6條的規范,對于正確審理婚約財產糾紛之訴及適用彩禮返還過錯主義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不過相關理論及配套制度的滯后不利于法官對《規定》的適用。
(一)婚約財產糾紛中的過錯主義
在婚約財產糾紛中引入過錯主義并非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早在《規定》制定之前,婚約財產糾紛之訴中便大量存在以過錯事實為抗辯的主張,只是缺乏立法、司法上的承認。如今《規定》的適用效果不佳,不妨將視域從婚約關系轉向在婦女的人身、婚姻家庭以及財產等權益存在相似難題的婚姻關系,進一步研究過錯主義在婚姻關系中的作用、影響,為過錯主義引入婚約關系,完善婚約關系下的彩禮返還過錯主義機制提供理論基礎、制度框架。
1.過錯主義在婚姻與婚約關系的適用及影響
婚約關系的法律規制是尚未得到立法回應的空白領域。在比照婚姻關系中的幾類法定離婚情形以及過錯主義對離婚賠償制度的影響可以發現:婦女在婚姻與婚約關系中面對的過錯事實存在類型上的重合,但其權益在婚約關系中更易遭受侵害,并且救濟難度更大。雖然中國法定離婚規則已遵循“破裂主義”,但過錯主義在其中曾發揮的作用,可以成為過錯主義在婚約及婚約財產糾紛之訴中的理論根基。
首先,過錯主義在中國婚姻、婚約關系中存在重合。為抑制抽象地概括主義離婚理由可能帶給法官過大裁量權,離婚理由無法客觀化而影響婚姻法的穩定性,中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首次在立法中確立離婚過錯賠償制度,在堅持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則標準外,示例多種具體事由作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即貫徹破裂主義與離婚法定事項相結合的模式。該法第32條通過例示性規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
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除兜底條款外,上述4項可以被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中,有3種都屬于一方有過錯的情形,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這一款是典型的破裂主義的規定。這與婚約財產糾紛之中常見的男方過錯行為重合。
其次,過錯主義曾在中國婚姻關系中發揮重要作用,尤其在確立離婚過錯賠償制度方面。中國婚姻關系中未采取過錯主義,而是破裂主義,但離婚不能全然與過錯無關,甚至古往今來,導致婚姻破裂的理由中,絕大多數均與“過錯”相關。并且過錯主義在離婚中也發揮一定的影響法律適用的作用,如財產的酌定返還方面。
最后,婚約關系相較婚姻關系有其特殊性,婦女在婚約關系中是權益更易受損,因解除婚約遭受損害最大的一方。在婚姻關系中,破裂主義都無法完全解決婚姻關系中的諸多問題,更遑論婚約關系。
2.過錯事實在婚約關系中對婦女權益的損害
從5種過錯行為對婦女權益的毀損與侵害程度由高到低來看,分別涉及對婦女生命健康、婚姻家庭、財產、名譽權益的損害。
第一,對婦女的生命健康權益損害。“對婦女有家庭暴力之過錯”和“對婦女有隱瞞疾病之過錯”是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益的主要過錯類型,除此之外,“致雙方感情破裂之過錯”這一兜底類型也可能涉及對婦女人身權益的侵害。
首先,家庭暴力的過錯行為將給婦女帶來身體、健康、生命、自由等權利的損害,甚至可能導致流產,進一步引發肉體、精神上的雙重損害。中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雖然目前對家庭暴力缺乏一個統一或大體一致的界定,但可以通過《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將該行為界定為:對家庭成員及其之外共同生活的人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以男方毆打婦女致其流產的過錯為例,此類行為常發生在家庭等私領域,兩性之間的生理及社會評價差異不僅使婦女易成為被加害方,更易使婦女礙于名聲不愿報警,甚至發生遭受家庭暴力致死的嚴重后果;其次,“對婦女有隱瞞疾病之過錯”行為,可能損害婦女的健康權。《民法典》尊重婚姻決定權,刪除原《婚姻法》第7、第8條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規定,增設“患有嚴重疾病但在婚姻登記前不告知對方”為可撤銷婚姻的事由,保障婦女在明確男方病情后作出正確意思表示,免受不可逆的身體損害。換言之,男方隱瞞疾病的過錯行為,尤其是艾滋病、梅毒等傳染病,將侵害婦女的健康權;最后,男方“致雙方感情破裂之過錯”行為也可能給婦女帶來人身損害。較有代表性的如在婦女孕后強制其流產等過錯行為,將給在孕育子女方面承擔主要職責的婦女帶來嚴重身體損傷,甚至可能導致其無法生育,侵害婦女的生育權。
第二,對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損害。因婚約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故對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損害,主要表現為毀損婦女對締結婚姻關系的期待,以及基于這一信賴應相互忠誠,即涉及“對婦女有感情不忠之過錯”“對婦女有隱瞞疾病之過錯”中的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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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生萬物》(2025)劇照。
首先,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包含男方出軌等行為的“對婦女有感情不忠之過錯”。原《婚姻法》將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作為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的規定,旨在強調夫妻之間應相互忠誠、相互尊重,對婚姻持自由與自律相結合的態度。若發生男方“與他人同居”情形,即司法解釋界定為有配偶仍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婦女可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對一方“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規定,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這些禁止性規定,對婚姻關系中的雙方在立法上作出了道德上的最低要求。而比照婚約關系,婦女的權益在該階段屬于法律保護的薄弱環節,要求男方履行忠誠義務并無法律依據,故婦女在婚約關系中更易遭到男方不忠行為的侵害。如男方作出締結婚姻關系之意思表示后多次出軌,不僅給信賴該意思表示的婦女帶來感情上的傷害,還可能使其遭受財產利益的損害;其次,男方有隱瞞患有原《婚姻法》界定為不得結婚的遺傳性精神疾病,將可能剝奪婦女生育子女的自由。并且其行為不符合人類社會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三,對婦女的財產及人格權益損害。事實上,五種過錯事實均易侵害婦女的財產權和人格權,與之關聯度較高的是“對婦女有惡習不改之過錯”“對婦女有感情不忠之過錯”以及“其他致雙方感情破裂之過錯”。如賭博、酗酒、借貸等惡習將給婦女帶來較大的財產損失,以及婦女基于信賴提前置辦婚慶酒宴但因無法成婚遭受財產損失。除此之外,從對婦女的人格、名譽權益影響來看,具代表性的有男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無故或惡意悔婚,或對感情不忠給婦女帶來人格、財產方面的權益損害。尤其是在農村地區,訂婚或舉辦訂婚儀式在鄉規民俗中即被視為已婚,雖未在法律上締結婚姻關系,但男方悔婚行為可能給婦女帶來不亞于離婚的名譽毀損。
這些過錯行為切實地給婦女帶來權益損害。從立法層面在婚約關系中引入過錯主義有其必要性。不過,這種彩禮返還過錯主義尚需結合過錯行為對婦女權益損害的程度做進一步等級劃分。從上述3種損害權益所涉及的過錯事實種類來看,反映出多種過錯事實在實踐中存在行為的復雜性,侵害權益的多樣性。因此,除了要將過錯事實類型化之外,更要根據各類過錯事實類型對婦女權益的侵害的嚴重程度,明確彩禮返還的比例范圍。
(二)彩禮返還過錯主義的適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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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高窟第12窟中的世俗婚禮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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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佚名《瓊黎風俗圖》“婚聘圖”局部。
婚約和彩禮作為中國幾千年來的重要傳統和禮制,成為立法者屢禁難止的法治難點。其前身“聘財”及“聘財返還規則”是傳統社會對違律為婚的懲處,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為彩禮返還過錯主義奠定基礎。即通過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以平衡雙方利益。而現階段我國缺乏確立婚約解除法定情形的基礎,更未明確過錯方在婚約解除時對無過錯方的賠償責任。換言之,現有彩禮返還規則,純粹舍棄了舊法對婚約解除過錯方的賠償制度,又未從保障無過錯方利益的角度明確過錯事實的適用規則,缺乏過錯返還的適用標準,對過錯主義的認識有待提升,對婦女權益司法保障的力度不足,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顯失公平。對此,應從既有司法問題出發,構建合理、行之有效的彩禮返還過錯規則。
1.明確過錯抗辯中的彩禮返還比例及其體系完善
結合離婚法定理由的立法經驗來看,中國應在婚約關系中以立法形式列舉彩禮返還過錯事由;應依過錯事實對婦女權益的損害程度劃分彩禮返還比例的區間范圍。
根據各過錯事實對婦女權益的侵害的嚴重程度,由高到低依次為:“對婦女有家庭暴力之過錯”“對婦女有隱瞞疾病之過錯”“對婦女有感情不忠之過錯”“對婦女有惡習不改之過錯”以及“其他致雙方感情破裂之過錯”。從上述過錯主張對應的彩禮返還比例情況來看,司法樣本中“對婦女有家庭暴力之過錯”的返還比例由50%~70%不等;“對婦女有隱瞞疾病之過錯”的返還比例由50%~70%不等;“對婦女有感情不忠之過錯”的返還比例由40%~90%不等;“對婦女有惡習不改之過錯”的返還比例浮動在60%左右;“其他致雙方感情破裂之過錯”因其為兜底性條款,涉及的判決比例差異較大,暫不予討論。
結合過錯與婦女權益的嚴重程度來看,首先對嚴重侵害婦女人身權益的“對婦女有家庭暴力之過錯”的返還比例應低于“對婦女有感情不忠之過錯”,返還比例范圍為0%~40%;其次是“對婦女有隱瞞疾病之過錯”,返還比例范圍為40%~50%;再次是“對婦女有感情不忠之過錯”,返還比例范圍為40%~70%;最后是“對婦女有惡習不改之過錯”,返還比例范圍為70%~90%。除此之外,對于“其他致雙方感情破裂之過錯”的返還范圍,應結合其具體過錯以及行為對婦女權益的損害程度,比照其他四類過錯的彩禮返還額度在0%~90%的區間內予以返還。另一方面,應盡快制定彩禮機制以及婚約相關法,搭建與彩禮返還過錯主義搭配適用的法律體系,增強其指導作用。
2.增強法官在婚約關系中對婦女權益的傾斜保障
法官的情感是在一定限度內衡平判決結果的手段,尤其是情感中的同情心、同理心作用能夠促使法官反思自身的道德立場,從而采取更加全面的視角。特別是對于道德問題,正如判決無過錯婦女在法律限度內得到何種彩禮額度的保留,這種復雜性和多樣性的問題往往會成為自由裁量中的難點。這便要求法官作出的判決結果要兼顧自身情感、依法裁判與個案正義。因此,提升法官在個案中對婦女權益的傾斜保障尤為重要。
3.重構彩禮返還過錯主義下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在當前的婚約財產糾紛之訴中,婦女是負責舉證的一方。然而對無過錯方來說,較難收集到有效證據。因此,若遵循一般的證據分配規則,則會使相當數量的受害婦女難以獲得法律有效的、及時的保護。對此問題,可以從“前端”增強舉證意識,“后端”加強證據串聯的維度,減輕婦女舉證負擔,增強舉證效力。
首先,在前端環節,應加強婦女的舉證意識。對經常發生在家庭等私領域的過錯,應著重提高受害婦女在發現過錯事實時,及時固定、搜集、保存有效證據的法律意識。例如,對男方有酗酒、賭博等惡習,以及出軌或家庭暴力等行為時如何處理進行專門培訓。此外,也可加強婦聯、居委會等群團組織的參與度,通過普法宣講或社區宣傳等形式增強婦女舉證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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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2001)劇照。
其次,在后端環節,應調動多方主體在一定范圍內強化證據的關聯性,重新分配舉證責任,降低無過錯婦女的舉證標準。以男方過錯行為對婦女帶來較大身心損害的家庭暴力行為為例,一方面,有反家暴職責的多方主體應更積極主動地發現家庭暴力的情況,特別是用人單位、醫療機構等,幫助婦女搜集、固定證據。與此同時,積極推動相應懲處機制以督促各主體積極履職。另一方面,應將舉證責任轉移給被指認為有過錯行為的男方,若男方無法提供反證,則推定其為施暴方。然而,這種推定不是無限度的。為保證司法的公平公正,應將此類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引入行為具有隱蔽性、特殊性等特征的過錯類型,如家庭暴力過錯之中。在保障婦女權益的同時,提高司法的公正性,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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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底線》(2022)劇照。
三、結語
婦女在婚約關系中作為無過錯方遭受的權益及精神損害是難以用財產補償的,但財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人的現實需要。《規定》將過錯主義納入彩禮返還影響要素,矯正以往有利于過錯當事人的立法導向,可在婚約財產糾紛之訴中,通過減免彩禮返還數額的形式,填補財產損害,以此平息或中止無過錯婦女的怨憤等不良情緒,有助于受害婦女恢復身心健康。法官能否針對婦女的過錯抗辯主張,在審判中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是對彩禮返還過錯主義能否在司法中落實的一大考驗。
應盡快類型化劃分過錯行為,明確各過錯類型對應的彩禮返還比例,增強法官對彩禮與婦女權益之間的關聯性認識,重構舉證責任分配制度,進一步完善過錯事實的相關規范。
【文獻出處】項焱、隋欣鴻:《過錯主義在婚約財產糾紛領域的司法適用——以<彩禮返還規定>第6條為視角》,《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5期,頁32-41。
作者/項焱 隋欣鴻
本期評議/陳新宇 黃典林
文本摘選/羅東
海報設計/師春雷
編輯/羅東
導語校對/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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