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日照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重點民生領域強化廣告監管,嚴厲打擊虛假違法廣告行為,查處了一批違法廣告案件。為深化“廣告合規助企行動”,幫助經營主體筑牢廣告風險防線,提升公眾虛假違法廣告識別防范能力,為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能,現就日照市2025年度一批違法廣告的典型表現與合規要點提示如下:
案例一:日照某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發布使用軍徽的違法廣告案
日照某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微信公眾號發布加油站廣告,廣告頁面標識有“八一充值鉅惠,限時來襲!致敬最可愛的人”等文字內容,圖片中使用鑲有金黃色邊的五角紅星、中嵌金黃色“八一”兩字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在廣告中使用軍徽的違法行為。日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合規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二十條規定: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于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國旗、國歌、國徽都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軍旗、軍歌、軍徽都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象征和標志,商業廣告中不能使用或者變相使用這些標志。另外,黨和國家重大活動期間,各類經營主體不可“蹭熱點”“打擦邊球”、通過不當商業營銷獲取流量與利益,此類行為不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等法律法規,還可能傷害民族感情、傳播錯誤歷史觀。廣告主要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要履行“先審后發”責任,不可制作、發布違法廣告。
案例二:日照市某考教育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發布利用受益者形象和名義作推薦證明的違法廣告案
日照市某考教育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為宣傳公司考研培訓業務,在微信公眾號推文中出現學員聊天頁面截圖、24屆考研光榮榜,利用受益者形象和名義作推薦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日照市東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合規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教育培訓的效果受到考核難度變化,教育、培訓師資差異,接受培訓方的學習基礎、學習態度的差異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接受培訓的效果因人而異,在廣告中利用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推薦、證明,容易使消費者產生盲從心理,并可能造成誤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明確禁止。
案例三:莒縣某陽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發布不具有可識別性的違法廣告案
抖音達人某某的探店視頻以體驗分享等形式推銷商品或服務,其主頁有聯系方式供廣告主聯系,視頻下方有購物鏈接供消費者直接使用,但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構成發布不具有可識別性廣告的違法行為。莒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合規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的情形外,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興起,廣告的表現形式日益復雜多樣,有些經營者聘用網絡達人通過“探店”等方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讓消費者無法辨明其為廣告,不正當地影響了消費者的購買決策,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廣告法規予以明確禁止。
案例四:日照市嵐山區某旭水產品經營店發布虛假食品廣告案
日照市嵐山區某旭水產品經營店在拼多多平臺“某某生鮮店”銷售豬肉,使用“沂蒙山散養土豬肉,家中常備五花肉,來自北京水源地、密云農家喂養的豬肉”等廣告宣傳內容,未有相關產地證明文件,未核實廣告內容真實性。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日照市嵐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廣告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合規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真實是廣告的生命線,虛假廣告既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禁止虛假廣告是我國廣告法規的核心內容。廣告主作為一切廣告活動的最初發起者,應為廣告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例五: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某祥廣告裝飾店制作發布“海參治病”廣告案
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某祥廣告裝飾店制作并安裝了含有“養血潤燥、祛高血壓、高血脂的預防、提高免疫力、小便頻數、腸燥便秘”等用語的海參廣告版面,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責令經營者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店內所有在制、待發廣告進行全面自查,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合規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廣告經營者不是“來圖就印”的打字社,而是廣告活動的重要閘口,必須履行“先審后做”義務,對承接的保健食品、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特殊類型的廣告要查驗批準文件,對承接的每一個廣告均要核對表述用語,做到應審批無批文的廣告不承接、應證明無證明的廣告不設計、應合規表述不合規表述的廣告不制作。
案例六:日照某氏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發布保證教育培訓效果廣告案
日照某氏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通過微信公眾平臺發布發布教育培訓廣告,廣告中含有“短期、高效、快速提高20-60分”以及“開課之前是多少分?25那英語提升了多少分啊?72”等內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發布保證教育培訓效果的違法廣告行為。五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合規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的內容。
教育培訓的效果受多重因素的影響,因人而異,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保證性承諾是不科學、不合理的,容易誤導消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予以明確禁止。
來源:日照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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