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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1:行賄罪,涉案金額10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1:姚某超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A市B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209刑初16號
涉案金額:10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判決結果:一、被告人姚某超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二、隨案移送的被告人姚某超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隨案移送的mateX3手機一部發還被告人姚某超。
拘留時間:2023年8月23日
判決時間:2024年3月07日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1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姚某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請托A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溫某峰(另案處理),幫助多輛超限貨車在唐曹高速工業區站違規放行,多次給予溫某峰錢款共計78850元。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姚某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請托A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業區收費站副站長季某(另案處理)幫助多輛超載貨車在唐曹高速工業區站違規放行,多次給予季某錢款共計28500元。被告人姚某超非法獲利約4萬元。案發后,被告人姚某超退還非法獲利4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姚某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A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超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姚某超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姚某超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姚某超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被告人姚某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A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錢款,共計人民幣10735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超具有犯罪前科,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姚某超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本院對辯護人提出認罪認罰,從輕處理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姚某超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隨案移送的被告人姚某超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隨案移送的mateX3手機一部發還被告人姚某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A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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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立案和量刑標準:
一、行賄人行賄數額在3萬以上,或者行賄數額在1萬元到3萬元之間,但是具有以下情形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情節特別嚴重,行賄數額在500萬以上,或者是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緩刑的適用:
實施行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三)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
(四)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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