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35周的孕婦高某在搭乘公交車時,遭遇乘客拳打司機并搶奪方向盤的情況,司機緊急剎停后,高某摔倒受傷。搶奪方向盤的乘客后因犯妨害安全駕駛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但并未對高某的損失進行賠償。高某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賠,一審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高某4萬余元,高某不服提出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二審法院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高某各項損失7.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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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據了解,事發地為湖北仙桃。一審法院認定,2024年12月19日,高某乘坐某公交公司運營的2路公交車,從彭場鎮出發前往仙桃。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乘客趙某因詢問司機鄧某到站停車事宜未獲答復而心生不滿,遂走向駕駛室用拳頭擊打鄧某并搶奪方向盤,致使鄧某將公交車緊急剎停。高某因公交車緊急剎停從座位上摔倒受傷,高某先后到仙桃、武漢的醫院治療,最終被確診為左踝關節骨折。
后經司法機構鑒定,孕婦高某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評定為未達等級;后續診療項目為康復訓練、對癥治療;誤工時間為180日、護理時間為60日、營養時間為90日(均從受傷之日起計算)。
此外,趙某后因犯妨害安全駕駛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趙某未對高某的損失進行賠償。
后高某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賠,一審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高某各項經濟損失40147.25元。一審法院認為,在誤工費損失部分,高某主張的誤工費54304.96元計算有誤,依據鑒定意見,誤工期從2024年12月19日起計算至2025年6月16日,共計180天。其中,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6月16日期間(共計123天),因高某請休產假,其工作單位向其支付了產假工資,其收入并沒有因為受傷而減少,故在此期間不存在誤工損失。一審法院認定誤工期為57天,誤工費為20216.56元。
一審判決后,高某不服提出上訴。高某認為,產假是國家賦予女職工特定的休息權利,其與誤工期是兩個維度的概念,因此與產假重疊部分的誤工期不應扣除。
二審法院認為,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高某的誤工時間經鑒定為180天。高某有固定工資,其2022年至2024年的年平均工資為129456.89元。高某誤工費應為53401.43元(129456.89元÷365天×180天-10440.32元)。因高某休產假是國家給予婦女法定的權利,一審判決將產假日期從誤工時間中予以扣除,不計算誤工費,沒有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認為,高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導致實體處理不當。二審法院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公交公司賠償高某各項損失73332.12元。
(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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