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遇到過這種 “好事” 嗎?跟公司簽勞動合同時,白紙黑字寫明月薪 5000 塊,結果每個月工資到賬,銀行卡里實打實進了 1 萬塊。這種 “實發工資比合同高出一倍” 的怪事,到底是誰在搞鬼?是真遇上良心老板,還是公司背后另有所圖?看完這個真實案例,你就懂這里面的貓膩了。
2021 年,小孫入職了一家總公司旗下的子公司,簽勞動合同時約定月薪 4200 元。但總公司股東老周私下跟他口頭敲定,真實待遇是年薪制,折合月薪 1.6 萬,每月先發 1 萬,剩下 6000 元年底一次性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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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孫看每月到手的錢遠高于合同約定,工資也從股東私人賬戶按時到賬,就沒多想,也沒要求把薪資約定補進合同。直到一年后他離職,跟公司結算年底那筆 5 萬 4 千元的尾款時,公司直接翻臉不認賬,聲稱合同約定月薪就是 4200 元,多出來的錢是股東個人給的 “紅包”,跟公司無關,想要錢就去找股東個人。小孫又氣又委屈,直接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很多打工人遇到這種情況,總覺得反正錢沒少給,合同寫多少無所謂,甚至沾沾自喜以為拿到了老板的專屬福利。但從法律角度看,這種 “合同低、實發高” 的薪資模式,其實是一把雙刃劍,能不能護住自己的權益,核心全看你能不能拿出對應的證據。
大家最關心的核心問題,就是法律上到底認合同上的工資,還是實際到手的錢?
在這個案子里,公司一直抓著書面勞動合同當救命稻草,一口咬定合同白紙黑字寫著 4200 元,就該按這個標準算薪資。但法院審理這類勞動糾紛時,看重的從來不止是一紙合同,更核心的是薪資約定的 “實際履行” 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內容不違法、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變更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放到小孫的案子里,雖然合同寫的是 4200 元,但公司通過股東,用一整年的時間按月按約定模式發薪,等于雙方通過實際行動達成了全新的事實工資約定。法院最終也認定,股東雖是個人賬戶轉賬,但他的股東身份、和小孫的薪資溝通記錄,都能證明這筆錢是工資的一部分,絕非私人贈與,公司必須支付拖欠的薪資尾款。
這種 “雙軌制” 薪資發放模式,對打工人來說藏著極大的風險,本質上是公司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埋下的伏筆。
后續公司裁員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很多公司會要求按合同約定的最低工資核算,你能拿到的補償金會直接縮水大半;社保和公積金繳納時,公司也只會按合同上的最低工資基數申報,而非實際高薪,長期下來,你的五險一金賬戶會大幅虧空,直接影響未來的養老金、醫療報銷等權益。
更關鍵的是,這種 “陰陽工資” 一旦鬧上法庭,最棘手的就是舉證問題。雖然法律傾向于保護勞動者,認可實際履行的工資標準,但前提是你能拿出證據證明實際薪資數額。小孫能勝訴,核心就是他留存了薪資文件、聊天記錄、完整轉賬流水,形成了完整證據鏈。如果沒有這些證據,一旦公司翻臉降薪,你再主張過往的高薪標準,會變得非常困難,法院大概率會以書面勞動合同為準,最終只能吃啞巴虧。
所以如果你也碰上了 “實發工資比合同多一倍” 的情況,千萬別高興得太早。公司的 “好心” 背后,大概率打的是規避社保、降低解雇成本的小算盤。最穩妥的做法,是盡快找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把真實工資數額白紙黑字落實下來。如果公司推三阻四,一定要多個心眼,有意識地留存好銀行流水、薪資溝通截圖、工資條等證據。畢竟在職場上,只有攥在自己手里的證據,才是最終能保護你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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