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佳2025年8月她入職一家公司。后來, 她感覺該公司管理混亂且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預期,于是主動提出辭職。 辭職后,因一時沒有找到合適的新工作, 她一直待業在家。
她想知道:像她這樣的情況,是否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嗎?
法律解析
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 由政府負責建立保險基金, 對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而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物質幫助及再就業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關于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 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 并有求職要求的。” 這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準入條件, 且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上述條件中的 “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義務, 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基本資格 。 因此,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 :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 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根據這一規定, 繳費滿一年是最低門檻,剛參加工作不滿一年和參加工作雖滿一年但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一年的, 失業后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
勞動者失業,分為自愿和非自愿兩種情形。自愿中斷就業,是指勞動者自愿提出離開工作崗位而導致的失業。非自愿中斷就業,是指非勞動者本人意愿所導致的失業。 自愿失業, 一般來說責任不在用人單位而在勞動者本身; 非自愿失業則相反,勞動者往往因被迫離職而導致失業。為了保護失業人員的利益, 促進其再就業, 故將自愿離職而失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范圍之外,明確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另外一項條件是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對此,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規定,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一)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二) 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一 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 、除名 、開除的 ;(五) 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 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非自愿失業后, 必須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一方面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序,如果勞動者不作登記,社保經辦機構則不知道 其已失業,也就無從發放失業保險金;另一方面是對失業人員進行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除失業登記外,失業人員還應有求職要求, 以便政府部門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失業人員提供就業崗位。因此,法律又將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列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并不是所有失業人員都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也就是說, 像王小佳這種主動離職目前待業的情況并不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張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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