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親生兒女,被繼母長期虐待,熱水燙、逼吃大便、關小屋…… 而孩子的父親卻始終無動于衷,直到孩子的親生母親丁女士站了出來。為了換回孩子的撫養權,她甚至把自己離婚時約定留給兒子的那套房子,過戶給了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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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朋友看完這個新聞,都和我的心情一樣,既憤怒又心酸。憤怒的是作為父親竟然能坐視不管,心酸的是媽媽為了孩子,不得不 “割地賠款”。今天,咱們就來聊聊這個新聞背后,那些讓為人父母者不得不防的法律問題。
一、離婚后,發現孩子被對方虐待,該怎么辦?首先,丁女士的做法是正確的。她第一時間報了警,這是很關鍵的一步。虐待罪屬于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在這個案子中,武岡市檢察院已經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虐待罪批準逮捕了生父和繼母,這說明施暴者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其次,一旦發現這種情況,要立刻申請變更撫養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另一方請求變更撫養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丁女士可以用報警記錄、孩子的傷痕、孩子的陳述等證據,證明孩子處于被虐待的危險環境中,這是變更撫養權最有力的事實依據。
二、為了要回孩子,把房子過戶給對方,算不算被脅迫?這是很多朋友關心的問題。根據報道來看,丁女士 “把離婚時約定留給兒子的夫妻共有房產過戶給前夫,以此為條件換回了孩子的撫養權。” 從法律角度看,這通常被認定為一種 “附條件的贈與” 。丁女士贈與房產的目的,是為了解除孩子的危險處境,換回撫養權。這個目的本身是合法的,但如果這個 “條件” 是在對方利用 “孩子在我手里” 這種優勢地位,迫使丁女士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達成的,那么,這個贈與行為就可能存在被撤銷的空間。
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屬于 “脅迫” 需要非常嚴格的證據。比如,對方是否明確說過 “不過戶就別想見孩子”,或者丁女士是否有證據證明自己是在極度恐懼、別無選擇的情況下簽的字。如果丁女士有證據證明這一點,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贈與,拿回屬于自己的財產份額。
離異并沒有錯,錯的是那些把怨氣撒在孩子身上的人。在這里也提醒各位,無論在離婚時是否拿到了撫養權,都要對孩子的狀態保持敏感,日常可以多和孩子溝通,多觀察孩子的狀態。一旦發現異常,第一時間報警并保留好證據。如果涉及重大財產處分時,務必先咨詢律師,別因心急 “割肉” 而讓自己陷入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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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孩子的生父和繼母已經被提起公訴,法律的底線不容觸碰。如果你正經歷類似困境,請記住,法律是你最堅強的后盾 —— 拿起它,給孩子構建一個安全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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