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王楊 記者 嚴君臣)單身女子為了尋找心儀伴侶,花了6000元服務費,與某婚介公司簽訂服務合同。沒想到交費后,公司前后介紹了4名相親對象,該女子都不太滿意,最后只約見了1人,也沒找到合適的對象。她訴至南通崇川法院,要求婚介公司全額退款。3月26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最終判決該婚介公司返還服務費2500元。
單身的小陳和某婚介公司簽訂了《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希望能通過專業服務找到合適的另一半。合同約定,服務包含4次約見機會,服務期限半年,總服務費6000元。
按約交費后,婚介公司通過微信為小陳先后介紹了4名相親對象,小陳對這4名男士都不太滿意,其中僅約見了1人,最后也未能成功建立戀愛關系。由于沒有遇到心儀對象,小陳認為婚介公司服務不夠主動,遂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額退款。雙方協商無果,小陳訴至崇川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陳交納服務費用后,婚介公司在合同期內為其介紹的相親對象未能達到其要求,實屬正常,雙方可在剩余合同期內繼續尋找相親對象,以實現合同目的。契約精神需被尊重,合同履行期間,婚介公司未明顯違約,亦無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小陳單方解除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鑒于婚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且在履約過程中確實存在一定的瑕疵,沒有及時全面地與小陳進行溝通、反饋,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法院綜合考慮合同性質、雙方的履約情況等,酌情支持小陳的退費要求,判決婚介公司返還服務費2500元。
法官說法:契約精神需被尊重,消費者單方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不能因主觀感受否定合同效力。婚戀服務本質是“機會提供”而非“結果擔保”。情感匹配具有偶然性,法律不強制要求婚介機構對“相親成功”負責,消費者需理性認知服務性質,避免將個人情感期待等同于合同義務,將婚戀焦慮轉化為對服務機構的過度依賴。婚介機構需誠信經營,不以情感焦慮為牟利工具。當前我國尚無統一的婚介行業標準,如何更好地規范化行業標準,精細化合同內容,建立更完善的監督機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引起更多關注。
婚戀幸福無“價目表”,唯以真誠之心對待婚戀,以責任之心履行契約,方能構筑健康的社會婚戀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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