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的一天,經營米店的趙某發現店內37000元現金丟失,懷疑是經常到店打牌的村民李某所為,隨后報警。公安機關經調查未認定李某存在盜竊行為。在沒有確鑿證據、且案件尚無定論的情況下,趙某為泄憤在村委會電線桿及縣城多處張貼“特別告知”,指名道姓公開指責李某盜竊,迅速在當地引發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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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丟失是市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問題之一,今天的《法庭內外》,我們關注一起因財物丟失用極端方式“討說法”的案件,當事人不僅沒追回損失,還因名譽侵權惹上了官司,一起來看看。
2023年6月的一天,經營米店的趙某發現店內37000元現金丟失,懷疑是經常到店打牌的村民李某所為,隨后報警。公安機關經調查未認定李某存在盜竊行為。在沒有確鑿證據、且案件尚無定論的情況下,趙某為泄憤在村委會電線桿及縣城多處張貼“特別告知”,指名道姓公開指責李某盜竊,迅速在當地引發議論。
遭遇親友、客戶異樣看待的李某感覺精神壓力巨大,社會評價顯著降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趙某侵害他人名譽權,賠償原告李某38000元。趙某不服該判決,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曾貴芳
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本案中,在案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李某存在盜竊趙某錢財的行為,趙某在縣城多處電線桿上張貼“特別告知”的行為,對李某的名譽權造成影響,足以導致李某的社會評價降低,趙某存在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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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上訴人趙某的行為已構成對被上訴人李某名譽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曾貴芳
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名譽是公民最寶貴的財富之一,切勿逞一時之快對他人進行詆毀、污蔑,否則既損害了別人的名譽,給他人造成損失,自己也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造成傷人害己的后果。
來 源:民一庭 立案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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