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榮出生于1974年,陜西安康白河縣人,在當地一所學校擔任教師。2024年4月29日晚,榮榮準備回家,事發第一現場距離榮榮家不足7公里。當晚8時40分許,一男子駕駛一輛小型汽車,經“十天高速”白河引線往城區方向行駛,行至某汽車售后服務中心附近路段時,將前方同向行走的榮榮撞倒并輾軋,該男子隨后減速靠右停車、下車查看并電話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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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榮榮。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在該男子撞倒榮榮后極短的時間內(公訴機關特別指出為8秒以內),肖某酒后超速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同向駛來,輾軋榮榮身體,并將榮榮卷入該車底盤下駛離現場。事發前,肖某等人參與了一場聚餐,聚餐由薛某旭安排,薛某旭讓肖某聯系同事到白河縣某村一“莊園”聚餐,參與人員均為陜西交控集團白泉分公司白河路產養護管理中心工作人員。
聚餐期間,薛某旭、肖某、劉某、趙某某、屈某某等人共同飲用了4瓶白酒。聚餐結束后,5人留在該莊園打麻將,當晚8時許,麻將機發生故障后,幾人離開莊園。薛某旭在明知肖某飲酒的情況下,默許肖某駕駛轎車前往白河縣城,事發時車上共有5人。
車禍發生后,肖某減速靠右欲停車查看時,薛某旭對肖某說“不要停、趕緊走”,肖某遂駕車逃逸。逃逸途中,薛某旭拔掉行車記錄儀電源線,肖某拔掉行車記錄儀內存卡。肖某將車開至白河縣中醫院旁道路短暫停留,薛某旭讓肖某聯系人來開車,肖某撥打多人電話未果后,再次駕駛肇事車輛欲返回工作單位。
當晚9時許,車輛行至某小學門前減速帶處受阻停滯,同車人員下車查看,發現車底有人。監控視頻顯示,9時0分30秒車輛停下,26秒后副駕駛及后排人員下車查看,不足1分鐘后,除薛某旭步行離開監控視線外,其余人員返回車內,9時1分52秒車輛啟動離開,車下人留在原地。9時3分,附近居民發現慘劇并報警,偵辦單位出具的證據顯示,榮榮已被拖行5.9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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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榮家人在案發現場祭拜。上游新聞
肖某駕車繼續前行約一百米左右,薛某旭再次上車,安排同車劉某給其他兩人打電話,兩人到達后,薛某旭給二人做思想工作替肖某“頂包”,其中一人同意并與肖某、劉某前往事故現場,對民警做了虛假陳述,后該男子意識到事情嚴重性,承認“頂包”說法。案發后,薛某旭與肖某共同銷毀肇事車輛行車記錄儀內存卡,并出資50萬元與其他同車人湊齊70萬元交肖某向被害人賠償,協議約定肖某不再追究薛某旭及其他同車人責任。
經醫生現場確認,榮榮已“臨床死亡”。經鑒定,第一輛轎車案發前行速為54Km/h,兩車前保險杠等處有碰撞痕跡,肖某駕駛的車輛底盤上兩處血跡檢出榮榮的DNA。2024年8月16日,白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肖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第一輛車肇事司機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行人榮榮無責任。2025年9月18日,肖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白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批準逮捕;2025年12月25日,肖某一案在旬陽市人民法院開庭,一審未做宣判,公訴機關指控肖某行為觸犯《刑法》,構成交通肇事罪,認定其為逃逸致人死亡,有酒后駕駛、銷毀證據、“頂包”等從重處罰情節,有坦白從輕處罰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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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榮被拖行5.9公里后的案發第二現場。上游新聞
2025年1月15日,薛某旭因涉嫌包庇罪被取保候審,6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批捕;2026年3月26日,薛某旭一案開庭,其當庭辯解聚餐是肖某主動聯系、自己曾勸阻肖某酒駕,未說“不要停、趕緊走”,拔行車記錄儀相關設備是因為害怕,離開現場是因恐懼,出資50萬元是為賠付爭取諒解,不認可自己構成交通肇事罪,對筆錄內容有異議。該案中第二輛車另一人劉某已移送檢察院,目前尚未開庭。
來源:上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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