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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上一篇文章我們聊了索賄中主動索取的認定,今天接著分析利用職務便利的審查,以及如果確實構成索賄,如何爭取最輕的處理。
辯護要點二:能否認定為“利用職務便利”
索賄不僅要求主動索取,還要求利用了職務便利。若行為人雖然開口要錢,但并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不構成索賄。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切入:
1. 審查行為人的職務權限
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相關審批權、決定權,只是普通工作人員,對方卻送錢辦事,那就無法認定“利用職務便利”。辯護人可通過調取崗位職責說明、職權范圍文件,證明行為人沒有相關職權。
2. 是否存在“職權濫用”。
有些情況下,行為人只是幫忙牽線搭橋、介紹關系,并沒有動用職權,也不屬于“利用職務便利”。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只是利用信息優勢或人脈關系,沒有動用公權力,一般不認定為受賄罪。
3. 是否“履行正常職責”。
如果行為人只是正常履行職責,沒有違規操作,沒有給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對方主動送錢,也不應認定為“利用職務便利”受賄。辯護人可以主張行為人的行為與收錢沒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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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要點三:爭取自首、立功、退贓等從寬情節
如果經過以上審查,發現索賄的事實確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辯護的重點就要轉向量刑。刑事辯護的終極目標,不是無罪才算贏,而是讓當事人獲得最輕的處理。
1.爭取自首。如果在被調查前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可以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2.爭取立功。如果行為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查證屬實,可以認定為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3.積極退贓。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是認罪悔罪的重要表現,法院在量刑時會充分考慮。退贓要趁早,不要等判決下來再退,越早退效果越好。
4.爭取認罪認罰從寬。如果案件事實清楚,爭取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獲得較輕的量刑建議。
5.爭取適用緩刑。如果涉案數額不大、認罪態度好、退贓到位、沒有再犯風險,可以爭取適用緩刑。對行為人來說,不坐牢就已經是巨大的勝利。
被指控索賄,不等于就一定要坐牢。從主動索取到利用職務便利,索賄的認定,每一個環節都存在辯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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