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的財富代銷體系中,資管產品的代表一致很香。
無他,收益爾。
在銀行理財收益逐步走低,中收逐漸走低的背景之下,私募/保險/資管/信托等產品,成為了理財顧問增收的不二法門。
但是隨著暴雷的增多和,代銷業務變得越來越難做,稍有不慎就要對波公堂,
北京金融法院最近發布的一則裁判案例。再次指向了信托代銷的亂象:
S投資者通過某銀行代銷渠道購買的信托產品,產品因違規運作“資金池”業務而“爆雷”,倒置難以對付,本金和收益存在較大損失。除了信托機構自身以外,銀行在代銷產品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最終被法院判決在本金損失的8%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注意到這個比例為8%,遠超銀行代銷所收取的收益。
事情的經過并不復雜,S投資人在銀行經理的推薦下購買了期限為12個月的,年化業績比較基準為6%的信托產品。代銷這款產品的銀行工作人員明確告訴他,這是一款“保本保收益”的理財產品。
后來12個月過去了,S投資人并沒有收到相應的本金和收益。回顧購買過程,疑點重重:訂合同時未如實告知產品實際情況和潛在風險,信托財產運用方式違反合同約定(資金池),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時,存在隱瞞重大不利因素的情況。然后一紙訴狀把代銷銀行送上了法庭。
作為代銷機構的銀行,被判8%的賠償責任,比例之高的原因主要在于:
1.對代銷產品的風險評估和管理不夠審慎,對于產品發行主體的負面消息也沒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2.工作人員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違反了監管規定,而且相關內容被固定下來,成為了有力的證據。
3.未完全履行適當性義務。
當然,一審判決銀行和投資人都是不服的,后來二審的結果是維持一審法院的裁決。得關注的,是二審法院的理由:
銀行作為案涉信托產品的代銷機構,有義務就信托機構及信托產品的風險進行獨立的研判,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托產品的信息及風險因素,使得其推介的信托產品匹配投資人可承受的風險程度。
法官提醒:“信托業務以財產獨立和風險隔離為制度基礎,而資金池業務的核心特征恰在于打破這種隔離,不僅違反監管規定,更從根本上背離了信托制度的本質要求。
隨著監管的細則的完善,投資者教育的跟上,無論是信托還是其他產品的代銷,只會越來越嚴。
而曾經的中收大戶資管,也要掂量掂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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