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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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經常會有,欠債不還,反而和第三方串通一氣,偷偷轉移房產、存款、股權等財產,導致債權人勝訴后拿不到錢、財產徹底無法返還。而不少第三人誤以為,只要幫忙轉移財產、自己不直接欠債,就不用承擔責任。
那么,同債務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致財產無法返還,第三人需擔責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重慶某建材有限公司訴重慶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重慶某實業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中明確:
第三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轉移債務人財產,損害債權人權益的,在合同無效所涉及財產無法返還的情況下可判令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觀點簡析
第三人明知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無力清償,仍與其通謀,通過無償轉讓、低價出售、虛假交易、隱匿財產等方式轉移資產,最終導致被轉移財產無法追回、不能返還,債權人債權落空。
此種情況下,轉移行為本身無效,第三人不能免責,需在財產滅失、無法返還的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的四大認定要件(缺一不可)1. 第三人主觀上存在惡意,明知欠債事實
這是核心認定條件,第三人必須明知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到期債務,明知債務人轉移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債務、規避執行,并非善意不知情。
實務中,以下情形可認定為惡意:
- 明知債務人被起訴、被執行,仍配合轉移財產
- 明知債務人資不抵債、無力還款,仍接收其無償轉讓的資產
- 雙方存在親屬、關聯關系,刻意協助隱匿、變賣財產
- 以明顯不合理低價受讓財產,且無正當理由
債務人和第三人存在意思聯絡、共同謀劃,并非單方轉移。比如雙方私下約定、簽訂虛假合同、走虛假流水,共同配合完成財產轉移,目標都是逃避還債。
3. 實施了違法轉移財產的行為
- 無償轉讓房產、車輛、存款、股權等資產
- 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出售財產(通常低于市場價70%)
- 虛構債務、虛假抵押、虛假買賣,制造財產流失假象
- 隱匿財產、將財產過戶至第三人名下躲避查封
被轉移的財產已經滅失、變賣、轉讓給善意第三人、被處置,客觀上無法追回、不能返還,直接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產生實際損失。若財產仍可追回、可執行,第三人需返還財產,一般不另行承擔賠償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幫助債務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屬于共同侵權。主觀有惡意、行為有通謀、財產無法返還,第三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還會觸犯刑法。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固定證據、依法維權,不讓逃債者和串通者逍遙法外,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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