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李昌鈺博士子女發了個簡短聲明,說父親的遺愿是不舉辦公開追思儀式。這個消息本身很簡短,但背后牽涉的法律問題,尤其是關于逝者遺愿的效力、家屬的權利義務,值得從律師角度說道說道。
先簡單介紹下這個事。據瀟湘晨報消息,著名刑事鑒識專家李昌鈺博士的子女對外發聲,表示父親生前留有遺愿——不舉辦公開追思儀式。消息一出,很多人表示尊重,也有人覺得,這樣一位公眾人物,身后事不辦儀式是不是太低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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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法律上看,這里頭關鍵不在“辦不辦”,而在于“誰說了算”。
咱們得先厘清一個概念:遺愿的法律地位。李昌鈺博士子女說的“遺愿”,如果只是口頭留下的話,沒有形成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那它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到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遺囑有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口頭、公證等多種形式,每種都有嚴格的要件。比如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立,而且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如果李博士只是在日常生活中對家人表達了“不希望公開辦儀式”的想法,那它屬于情感上的囑托,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遺囑。
但這就引出一個問題:子女有沒有權利對外宣布并執行這個遺愿?答案是有的,但這個權利來源于家屬的身份,而不是遺囑的強制力。根據《民法典》關于人格權保護的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法律保護,近親屬有權就這些事項主張權利。追思儀式屬于對逝者身后事的處理,本質上是隱私權和個人意愿的延伸。子女作為直系親屬,只要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有權決定如何處理后事。他們對外聲明“父親遺愿是不公開辦儀式”,這個行為本身是在行使近親屬的合法權利,不存在法律障礙。
再往深了想,如果這時候有人跳出來說“我一定要辦一場公開追思會”,家屬能不能阻止?這就涉及到對逝者人格利益的保護。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有人未經家屬同意,擅自為逝者舉辦大規模公開追思活動,甚至借機商業運作、損害逝者隱私或名譽,家屬完全有權起訴,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這個案子雖然沒走到訴訟那一步,但它給咱們提了個醒。很多人覺得身后事是“家事”,怎么安排都行,但從法律上看,涉及到人格權、隱私權、遺產管理等一系列問題。尤其對于公眾人物,家屬的一舉一動都會被放大,這時候依法行事就特別重要。李昌鈺博士子女這次的做法很清晰:把父親的意愿公開講明白,既尊重了逝者,也避免了外界各種猜測和安排。這種處理方式,法律上站得住腳,情理上也說得通。
最后說句實在話。遺愿這東西,最穩妥的方式還是生前立好合法有效的遺囑。不光是財產怎么分,身后事怎么辦、要不要辦儀式、骨灰怎么安置,都可以寫進去。這樣既能讓自己走得安心,也能給家人省去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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