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醫藥公司系香港某醫藥集團控股子公司,主要經營生物醫藥業務。鄭某自2019年3月起先后在香港醫藥集團內地多個關聯公司擔任生產運營副總裁等職務。2021年9月1日,鄭某的勞動關系主體變更為某醫藥公司。鄭某在職期間未在醫藥公司的關聯公司泰州醫藥公司任職,但曾接觸該公司兩款藥物化學成分生產等保密信息。鄭某于2021年9月29日辭職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24個月競業限制期。鄭某離職后入職某生物公司擔任高級副總裁并告知醫藥公司。2022年2月,醫藥公司申請仲裁,要求鄭某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710萬元、賠償損失100萬元并返還已支付的經濟補償196185元。經仲裁裁決后,醫藥公司訴至法院。
「處理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首先,醫藥公司與鄭某約定的不競爭主體包括醫藥公司關聯方。鄭某對醫藥公司關聯方泰州醫藥公司負有的不競爭義務應當與其知悉的關聯方的商業秘密范圍相適應,限于鄭某接觸的兩款藥物。其次,就生物醫藥公司的競爭關系而言,應根據經營的藥品適應癥、作用機理、臨床用藥方案等,在判斷藥品之間的可替代性基礎上進行認定。對比醫藥公司產品、泰州醫藥公司兩款藥物與鄭某新入職生物公司的產品,雖均包括癌癥治療產品,但從適應癥和用藥方案上不存在可替代性,不具有競爭關系。據此,鄭某入職公司不屬于與醫藥公司或其關聯方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醫藥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法律評析」
人才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基礎性、戰略性支撐。《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完善人才有序流動機制”。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防止不正當競爭,并不限制人才有序流動。本案依法認定競業限制義務范圍和競爭關系,積極衡平勞動者自主擇業與市場公平競爭之間的關系,找準商業秘密保護與人才合理流動的平衡點,對促進人才有序流動和合理配置有典型示范意義。
案例來源:蘇州中院、蘇州市人社局聯合發布2024年度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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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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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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