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時明確要求2026年生產的現車,銷售滿口答應,車主還額外花錢選配加速提車,可提車后核對車輛信息卻發現,車輛實際生產日期為2025年12月30日,僅差兩天就跨入2026年,違背了當初的約定。洛陽車主王先生因這一訂車糾紛滿心不滿,提出退換車訴求卻遭拒,如今打算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此事經媒體曝光后,引發廣泛關注。
事情經過
據車主王先生向欄目組反映,2026年1月,他前往洛陽當地小米汽車門店,計劃購買小米YU7車型。作為首次購車的消費者,王先生在繳納訂金之前,就向銷售提出了兩項核心訴求:一是必須要2026年生產的現車,二是希望能在2026年春節前提車,若無法滿足這兩個條件,自己將放棄購買該車型。面對王先生的明確要求,門店銷售當場答應,承諾會滿足其全部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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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米YU7屬于市場熱門車型,提車周期相對緊張,為了盡快拿到車輛,王先生額外花費9000元,選配了專屬內飾和音響配置,以此加快提車流程。2026年1月23日,王先生按照通知前往交付中心順利提車,整個提車過程看似順利,卻暗藏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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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車后不久,王先生仔細查看車輛車架號與車身銘牌,赫然發現車輛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5年12月30日,距離2026年1月1日僅有兩天之差,并非銷售承諾的2026年生產車輛。王先生表示,自己不懂驗車流程,提車時主動提出讓銷售陪同驗車,卻被告知交付中心有專業人員負責核驗,全程僅被工作人員帶領簡單繞車檢查外觀,銷售人員和交付人員均未主動告知車輛真實的生產日期,他因此懷疑對方存在刻意隱瞞行為,甚至猜測該車是其他消費者放棄購買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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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王先生還提及,此次購車交易流程十分繁瑣,收取定金、銷售對接、車輛交付分別由三家不同主體負責,全程溝通銜接不暢,也加劇了他的不滿情緒。因車輛的實際情況與前期約定嚴重不符,王先生正式向門店提出退換車訴求,但遭到了拒絕。
雙方仍在溝通,尚未達成一致
針對王先生反映的小米汽車訂車糾紛,有記者第一時間聯系了小米汽車廠家客服。截至目前,廠家客服方面沒有就糾紛給出明確的處理方案,僅表示雙方正在進一步溝通協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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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王先生擔心的二手車殘值問題專門進行查詢,記者了解到,車輛年份是影響殘值的核心指標之一,專業評估機構普遍以行駛證注冊年份作為車輛車齡計算起點,而非實際購車時間或使用時間,跨年生產的車輛在后續轉手交易時,殘值大概率會受到直接影響。
那么問題來了,就王先生提出的退換車訴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嗎?
律馳駕道觀點
小米汽車訂車糾紛核心爭議焦點分析
洛陽車主王先生購買小米YU7時明確要求2026年生產的現車,且額外付費加速提車,卻提得2025年12月30日生產的車輛,退換車訴求遭拒后引發的糾紛,不僅關乎消費者個人權益,更涉及汽車銷售中的承諾履行、消費欺詐認定及退換車法定條件適用等關鍵法律與實務問題。看似只是兩天的生產日期差,背后卻藏著三個核心爭議點,直接決定了此次糾紛的責任劃分與維權結果。
一、銷售方是否構成對購車核心約定的違約
該焦點的核心在于判斷小米汽車門店銷售的承諾與實際履約行為是否存在實質性背離,以及該背離是否構成違約。從案件事實來看,王先生在繳納訂金前已明確提出“必須要2026年生產的現車”,這一核心訴求,且該訴求是其決定是否購車的關鍵前提,門店銷售當場對此作出明確承諾,雙方就車輛生產年份形成了口頭約定,該約定屬于購車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王先生為履行約定還額外花費9000元選配配置以加速提車,進一步印證了其對“2026年現車”約定的重視。而銷售方最終交付的車輛生產日期為2025年12月30日,并非約定的2026年生產,即便僅差兩天,也已違反雙方就車輛生產年份達成的核心約定。同時,提車過程中銷售方未主動告知車輛真實的生產日期,在王先生要求陪同驗車時也予以推脫,客觀上未履行如實告知的合同附隨義務,加劇了履約行為的瑕疵,綜合來看銷售方已構成實質性違約。
二、銷售方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該焦點的關鍵在于界定銷售方未如實告知車輛生產日期、交付非約定年份車輛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消費欺詐的構成要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欺詐的認定需滿足銷售方具有主觀故意,并實施了虛假宣傳、隱瞞真實情況等行為,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王先生明確將2026年生產作為購車的核心條件,銷售方在明知該要求的情況下,仍承諾交付2026年現車并收取王先生額外加速提車費用,卻最終交付2025年生產的車輛,且在提車環節刻意回避生產日期的告知,未配合王先生驗車核實相關信息,存在隱瞞車輛關鍵信息的客觀行為。從主觀層面來看,銷售方作為專業的汽車銷售主體,完全知曉車輛的實際生產日期,也清楚該日期與消費者要求不符,卻未如實披露并仍作出承諾,難以排除其具有主觀故意的可能性。但該爭議點的反向抗辯點在于,銷售方可主張“僅差兩天不影響車輛實際使用”、“未刻意隱瞞只是工作疏忽”,試圖否定主觀欺詐的故意,因此主觀故意的認定將成為該焦點的核心博弈點。
三、王先生的退換車訴求是否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
該焦點直接關聯王先生維權訴求的實現可能性,需結合《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判斷其退換車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一方面,從約定角度,雙方已就2026年生產現車達成口頭約定,銷售方違約在先,根據《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若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守約方還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價款,而車輛生產年份是王先生購車的核心合同目的,該約定的違反是否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將成為判斷能否解除合同退換車的關鍵;另一方面,從法定角度,家用汽車“三包”規定的退換車情形主要針對車輛的質量問題,本案中車輛本身未出現質量瑕疵,并非法定“三包”退換車情形,王先生無法依據“三包”規定主張退換車,其訴求的支撐點只能落腳于銷售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此外,王先生還可基于銷售方構成消費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退一賠三,但若欺詐情形未被認定,該訴求也無法得到支持,因此該焦點的認定需以前兩個爭議點的結果為基礎。
此次小米汽車訂車糾紛的核心,本質是汽車銷售環節中口頭承諾的履行、消費欺詐的界定與非質量問題下退換車條件的適用問題交織。兩天的生產日期差看似細微,卻觸及了消費者的核心購車訴求與市場交易的誠實信用原則。最終糾紛的解決,需結合雙方證據對上述三個爭議焦點作出明確認定,而該案的處理結果也將為汽車銷售行業的口頭承諾履行、車輛信息如實告知等行為,樹立重要的實務參考標桿,推動行業更加規范地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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