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掉一案,因為,看穿當事人有毒。
這當事人,也就是去年我在公眾號上發過的一個奇葩空調案的敗訴方。
去年她約我,是委托審查卷宗,代擬檢察監督申請書。過程其實不愉快。我也不清楚,她最終交給南通市檢察院的,是哪份(我寫的,還是別人寫的);或者究竟提交了幾份。我獨頭獨腦慣了,輕易不和人合作;而她喜歡委托多人,“集郵”各種看法,至于哪種看法對,哪種看法錯,她根本沒有判斷力。
舉個例子,空調案,我的卷宗審查意見,她買的就是新科品牌空調(但三級能效被偷梁換柱為了五級能效);但她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采訪時,卻胡扯買的美的空調。這說法,她得自她的哪位“高參”,我不清楚。當時,我在車里,氣得拉開車門自行走掉了。之后,也沒再敢給她引介機構媒體。因為發現,她說事,不根據事實,根據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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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流空調案的事,無意得知她還被人起訴房租案。因她已請律師,我沒過問。
但后來她又忽然委托我,代寫個答辯狀。我也不知當時案件處在審理的哪個環節。我的判斷,工業廠房租作商用,辦月子中心,因規劃、消防問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合同解除,各付違約責任。答辯狀、意見,都給她了。后來她交給律師,律師后又改為代理詞郵出,但一審判決也下來了。寫了等于沒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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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崇川法院黃晴署名的,我看了,規規矩矩,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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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她的四點抗辯意見,大多胡咧咧。開票與否的爭議,哪能否認掉房租?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租賃合同跟誰簽的,房租就找誰要,沒問題。至于原告沒起訴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是訴權選擇問題,被告管不著。樓下失過火又滅了火,樓上房租就好不繳?哪來這樣的歪理?
雖然還有一點抗辯意見,提到規劃、消防問題,但卻旨在希望酌減租金,沒有邏輯關系,當然就不給力。本來,應該基于規劃、消防問題,明確指出導致合同目的落空,原告存在重大過錯、違約,故而,并不是什么拖欠租金,申請租金延付及降低,是在行使履行抗辯權。這樣抗辯才有力。甚而至于,本當據此視情提出反訴,要求房東賠償裝飾裝修殘值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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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要上訴,委托寫上訴狀,卻要求主張合同無效。
我聽了就火大。
我不寫命題作文,不干主題先行的事。我給機構媒體寫稿,都不報題,不討論選題的,一天寫幾篇,報題、討論太浪費時間;稿成,愛用不用,一慣如此。或者是約我寫的,寫成啥樣就啥樣,愛用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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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有資格對我命題,何況是她!題生于文,觀點得自于材料,依托于證據,歷來如此。早就和她說了,應是由于規劃和消防問題,合同目的落空無法實現,故合同解除各付違約責任。
2月6日下午二審庭審,承辦法官南通中院民一庭的孫國祥。她還是主張合同無效,附帶說了我建議的備位訴請——合同解除并各付違約責任。此外,又老調重彈的說些應實際使用人交租這樣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話。甚至她不管孫國祥問什么,只管自說自話說自己想說的話。而被上訴人律師,則是主張上訴人系自陷商業風險。孫國祥說,動輒主張合同無效,最好自己家里開個法院(大意,不是原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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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孫國祥說若有相關證據限庭后五日內提交。庭后,我又被纏著幫找證據。心里很反感:這事難道不是一審階段的開端,就應處理的嗎?二審庭后才做,簡直笑話。
勉為其難,死馬當活馬醫,幫找找,不想卻還有新發現:被上訴人即房東,在合同簽訂前的磋商階段,就設了圈套:對上訴人關心的租賃物業合法性、安全性問題,從不答復,只是讓先裝修,待上訴人投入裝修等大量沉沒成本騎虎難下,處于弱勢之后,房東就利用自身優勢地位,拒絕對預先擬好的格式合同的任何條款作協商修改;合同經查簽訂于2023年4月24日(4月3日、6日還在催簽),卻倒簽日期至2022年11月10日,并植入所謂上訴人已委托專業人士盡職調查的條款,制造上訴人自陷商業風險的假象,借以掩蓋其違反如實告知義務、違反誠信締約原則的重大過錯,把責任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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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緊讓她交上相關證據后,不想他請另個律師提交的庭后意見,還是主張錯誤的合同無效。也真無語了。我只得另寫一份給她再交。
但上訴人一審既已敗,二審懸而未決,也不好審理一審期間未提的訴請,怎么辦?
我給的策略,是另辟蹊徑,圍魏救趙,另案起訴締約過錯責任糾紛(當然,是混合過錯),去挽回裝修、固定成本投入等信賴利益損失。
主要考量了兩點。一是,有證據顯示,2023年5月30日,上訴人其實已知中了圈套,那么,就以該日為界,把時間線分割為締約前的磋商階段,和締約后的合同履行階段,一分為二;另案起訴締約過錯責任糾紛,因為基礎法律關系和訴訟標的都變了,那就可以完美規避“一事不再理”原則,無論房租案二審結果怎樣,新案不會受牽制、受影響。
二是,另案起訴締約過錯責任糾紛,三年訴訟時效保護期至今年5月29日屆滿,也快了,得抓緊提前布局,做好準備工作。
這當事人委托我起草起訴狀、整理證據,以及居間介紹個專業律師給她。孰料,合同還沒簽,非要先交貨,說是把起訴狀、證據目錄清單、證據等,給她去先起訴立案。結果,她又老毛病犯了,不打任何招呼,拿去請教了一圈子人,“集郵”來各種意見,諸如應追究違約責任、應選財產侵權損害案由、應主張合同無效、合同履行了就不好再追究締約過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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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合同成立、有效、履行了,就不能追究締約階段的締約過錯責任了呢?
我只能送她兩個字:滾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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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當事人,有毒。自己四六不通,卻要“集郵”各種意見,沒個判斷力,明明外行卻要做決策,而后就是追著各種錯誤觀點跑,一條道兒走到黑,往坑里跳。她要的是迎合她的快意觀點,比如合同無效,而不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池呀!我也終于明白,她是怎么輸掉一場又一場的官司的了。
只能尊重他人命運,珍惜自己時間、精力。這是沒得辦法的事。有的人,輸官司,無關司法公正不公正。執迷不悟,命里該輸。教都教不會,誰也救不了。她要是能贏官司,得如孫國祥所說,家里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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