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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3787
2026年3月30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冬冬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被告北京慧靈智障人士服務中心需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冬冬”父母醫療費1804.5元、死亡賠償金277392元、喪葬費10694.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交通費15.9元‘,賠償總額313927.1元。
另外,案件受理費15668.66元,由原告負擔11648.66元,被告負擔4020元。責任比例被認定為15%,屬于"輕微"責任。
法院同時駁回原告冬冬爸媽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北京慧靈家政中心不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責任都判給了北京慧靈智障人士服務中心,但作為北京慧靈家政中心法人的孟維娜在收到判決書后表仍準備上訴。
孟維娜表示:“我贊成生命尊嚴無價,不過法院忽視我方要求保姆更應承擔賠付責任的訴求。”同時她也認為“判決責任分得很清楚。主要還是家長索賠金額的基數太大,所以有點無奈,但我還是非常感謝法官。”
文| Jarvis 絡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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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萬判決的理由
判決書花了較大篇幅分析慧靈的過錯與冬冬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
法院首先確認了冬冬的基本情況:2001年12月19日出生,去世時已滿23周歲。殘疾證記載,視力殘疾一級、智力殘疾二級、肢體殘疾三級,屬于多重殘疾。
慧靈在評估冬冬時,檔案中有明確記錄:"軟腭裂,整吞,吃碎的方可,吃的急+說話易嗆咳。"特殊對象飲食照顧一欄寫明:"咀嚼能力差,所有蔬菜肉之類全部剁碎,除了大米飯和粥,其余都要剁碎。"
判決書解釋了軟腭裂的醫學含義:"軟腭裂屬于先天性腭裂的一種,口腔頂部后的軟腭沒有閉合形成一條裂縫,屬于出生時的發育畸形。軟腭無法關閉鼻腔和氣道,吞咽時口腔和鼻腔、氣管相通,食物碎屑很容易直接沖進鼻子、氣管。"
關于小面包的風險,判決書寫道:"糕點(小面包)松散、掉渣、易碎,制作面包的支鏈淀粉吸水性強,與飲水和唾液接觸后會迅速膨脹,進一步阻塞氣道,加速窒息發生的幾率。"
法院認定慧靈存在兩個方面的疏失:
其一,"本次游園活動中,慧靈服務中心未考慮冬冬病情特點,統一采購小面包,是導致誤吸發生的誘因。"
其二,"被告組織游園活動,未能與公園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預先或現場聯絡……救護車進入公園的過程并不順利,不除外延誤轉運的可能。"
但同時,法院將主要責任歸因于保姆王某某:"導致冬冬噎食、誤吸系王某某喂食方法不當、注意力不集中所致,對于導致冬冬死亡具有明確責任,該過錯不應歸咎于被告一方。"
判決書特別說明:"王某某的薪金系冬冬的父母直接支付,王某某并未受慧靈服務中心指派,而是和該中心合作照護冬冬。"
法院最終認定兩個被告中,北京慧靈家政中心不承擔責任,北京慧靈智障人士服務中心承擔15%的責任。
冬冬父母最初提出的賠償金核算方法為:醫療費12030.03元、死亡賠償金18492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喪葬費71298元、交通費106元,合計2012714.03元。他們要求被告按60%的比例賠償,即1207628.42元。
法院認定的責任和賠償比例都遠小于原告的訴求。
但孟維娜看完判決書后表示,如果擔責,不光是機構應該擔責,有直接過失的保姆也應該被追責,“賠償與否是原告和保姆之間的事情,但責任認定應該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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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塊小面包帶來的悲劇
判決書還原了冬冬的基本人生軌跡。
他出生于2001年12月19日,冬冬出生時,父母均已年近半百。
冬冬的身體情況復雜:先天性腦發育不良,5個多月時發現腦癱,右眼睜不開,可視范圍小,做過軟腭裂手術。
慧靈的檔案記錄了他日常生活的狀態:上廁所不會;飲食需完全不能自理;無數字概念;大小便需協助擦拭。
他喜歡聽歌曲、音樂,對廚房做飯感興趣。性格內向,聽到旁人哭會默默掉眼淚。對不熟悉的環境有恐懼感,不愿前往。
2019年4月19日,冬冬爸爸作為監護人與慧靈服務中心簽訂《北京慧靈新學員接受服務適應期協議書》。
協議有一項免責條款:"如因癲癇病、精神病、心臟病、其他慢性疾病、危險疾病、傳染疾病及孩子行為問題原因發生意外,甚至危及生命或意外身故的由監護人負責,機構不承擔經濟責任和事故責任。"
另一條寫道:"對于個別有明顯或者頻發的疾病如較嚴重的癲癇、高血壓及其他難以預防情況下會存在意外危險的學員,監護人應明白可能的危險并愿意承擔因此產生的責任,否則機構不予接收其進入服務。"
慧靈在答辯中提到,冬冬是多重障礙的重度殘疾人,"我方從一開始不敢接納"。但考慮到"原告的身體和冬冬在家總鬧影響鄰里關系",且配有全職保姆照顧,最終同意接收。
最初四年為日托服務,每天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每月服務費3000元。
2024年9月,冬冬轉為全托,周一早上8時30分至周五下午4時30分,服務費增至每月6000元。白天護理由慧靈服務中心負責,每月2000元;晚間護理由慧靈家政中心負責,每月4000元。
兩家機構為獨立法人,分別開具發票。
按照原本的協議,冬冬應該會一直在慧靈接受服務。但這一切在2025年6月17日戛然而止。
慧靈提供的《事故報告》記錄了當天詳細經過:
當天七點多,工作人員武老師帶著另一位學員去三院門診拆藥線,九點多到海淀公園等候。十點多,天通苑來的11位學員(包括冬冬)到達。
……12點10分開始喂食,武老師在間隔兩三個學員的距離喂另一位學員。
12點14分左右,武老師聽到保姆說"冬冬怎么了,噎住了"。大家開始拍冬冬后背,從嘴里摳出一塊蛋糕。做海姆立克急救法。冬冬的牙咬了保姆手指頭。
12點15分,武老師撥打120。12點17分收到反饋已派出救護車。120遠程指導做心肺復蘇,志愿者開始做。做人工呼吸。冬冬的嘴唇、手指頭開始發紫。
12點24分,120發來視頻遠程支持。
約12點30分左右,救護車到達。但"不知道什么原因,救護車遲遲沒有進來"。兩位工作人員跑去迎醫生,志愿者弄來一輛電動車接來一位醫生。
救護車開進來后,把冬冬放在擔架上推上車。
北京市海淀醫院的急診留觀記錄記載:患者來診前約50分鐘進食后出現意識障礙,伴顏面口唇青紫。考慮氣道異物窒息致呼吸心跳驟停。
6天后,醫生宣布臨床死亡。
死亡診斷:高鉀血癥、肝功能異常、呼吸衰竭、呼吸心跳驟停、肺部感染、心肌損害、低蛋白血癥、血小板減少、膿毒性休克、心功能不全、進食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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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義務”是定責依據?
判決書詳細的陳述了認為機構應該擔責的幾項判斷標準:
● 是否明知服務對象的特殊情況但仍采取不當措施(如明知吞咽困難卻提供易噎食食物)
● 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如是否預先聯絡活動場地管理方)
● 直接原因是否可歸責于機構工作人員
● 是否有第三方(如保姆)直接實施相關行為
判決劃定了責任邊界,但一些根本問題仍未解決。
機構如何評估和拒收風險過高的服務對象?
慧靈在答辯中表示"我方從一開始不敢接納",但最終還是接收了冬冬。對于有嚴重健康風險的服務對象,機構是否有權拒收?拒收的標準是什么?如果機構都拒收,這些家庭該怎么辦?
意外風險如何由家庭、機構、社會共擔?
判決書提到慧靈"機構長期處于風雨飄搖,人心不穩,連續事故不堪一擊了"。對于本就利潤微薄、依靠補貼和捐贈維持的托養機構,一次事故賠償可能就是沉重打擊。是否需要建立行業性的風險保障機制?
專業標準由誰制定?
判決書提到慧靈"40余年來不斷探索",但整個行業仍缺乏統一的照護標準、培訓要求、應急預案規范。什么樣的喂食方法是正確的?戶外活動應該有什么樣的醫療保障?這些都需要更明確的標準。
父母老去后,孩子托付給誰?
冬冬的父母簽訂協議時分別是61歲和63歲。他們選擇將兒子送入全托,正是因為"年紀較大,在家中生活護理孩子力不從心"。這是所有大齡心智障礙人士家庭共同面對的焦慮。
判決書確認了一個事實:對于成年重度殘障人士的照護,"需要護理機構和輔導員更多的付出和擔當"。但這份擔當,誰來為機構提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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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靈該怎么辦?
判決書有一段專門評價慧靈:
"慧靈智障人士服務機構最初成立于1990年代,是國內最早的公益組織之一,服務對象主要為成年智障人士。
開辦慧靈機構的孟維娜女士(即本案被告慧靈家政中心之法定代表人),40余年來不斷探索,提出并實踐'社會化、正常化、家庭化'的服務標準,摒棄'機構式封閉托養',讓心智障礙者回歸家庭與社區,為此做出的努力應當被肯定。"
但另一方面,判決書又依據沒“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判定原告有責任,這是否意味著,只要是人在機構出了狀況,哪怕你按照服務約定提供了服務,而且直接責任人也不是機構的人的情況下,機構仍舊要承擔至少15%的責任?
拿到判決書后,近期突發尿道結石的孟維娜,第一時間決定上述,她還是之前應訴時的觀點:
厘清責任很重要,但要厘清整個事件里所有參與各方的責任,而不是因為“注意義務”就得承擔15%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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