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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稱,自己因買藥收到交警部門“提醒注銷駕駛證”的短信。新京報資料圖
據極目新聞報道,近日,有網友稱,自己因買藥收到福建廈門交警部門發送的短信,提醒其注銷駕駛證。該網友在往期視頻中透露,自己曾購買鎮靜催眠藥佐匹克隆片和速效救心丸。其向記者證實,短信是真的,自己也買過促進睡眠的藥物,但未再提及是否買過速效救心丸。
從報道看,根據其就診購藥記錄,地方交警部門進行大數據比對分析,認為該網友可能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因此,交警部門要求其依法依規停止駕駛行為,前往車輛管理所辦理駕駛證注銷業務。
通過大數據比對分析,預警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人員,體現出政府部門的管理與執法正在走向數智化與精細化。而如果該網友確有影響正常駕駛、法律要求規避的相關疾病,那依法提醒其注銷駕駛證,也是維護公共安全的題中應有之義。
不過,在看到類似預防性政策正向效應之余,相關方面也要為跨部門數據共享設定邊界并加以規范,防范以安全的名義侵害個人信息安全。同時要在公眾知情同意層面進一步細化相應規范,不能任由這類做法“過于流行”乃至越界。
畢竟我國數據安全法明確規定,“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收集、使用數據,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這個案例中涉及的根本問題是:各方收集和掌握的個人數據應該如何使用。也即,在政府、企業與個人之間的數據交換行為中,誰擁有這些數據?誰可以訪問這些數據?這些數據可以用于哪些目的?這些問題如果懸而未決,勢必會影響人們的數據共享意愿,也會帶來社會恐慌。
坦白講,政府部門掌握的海量數據有其潛在利用價值,如果能夠跨部門共享,就會進一步實現數據價值倍增。也因此,各地也在積極推動政府數據開放、政務數據共享和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讓這些數據可以發揮更大作用。但是,數據共享要守住安全底線,也要尊重當事人本人的數據權。
像此事中,公共管理部門的做法,首先就涉及個人購藥數據的共享邊界問題。個人購藥是高度隱私的個人行為,這種細顆粒度的數據是高敏感性數據,必須在日常公共治理中把握好數據共享邊界。
這個過程中必須回答的問題是:醫療機構能否把個人購藥記錄與交警部門共享?個人購藥記錄的共享邊界在哪里?而在數據共享的過程中,公民是否有知情權和否決權?
不可否認,在重大的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出于防范重大公共衛生事件而對購藥記錄進行數據共享,是一種合法合規行為。但在常態情況下,跨部門共享公眾的購藥記錄是否合適卻值得商榷。否則,這有可能導致誤傷,也會誘發人們購藥的規避行為。
不少人擔心,公共管理中對普通公眾的隱私空間進行過度擠壓,正成為日益緊迫的公共問題。因此,哪怕政府部門依法可以共享此種數據,也需要為公民提供必要的救濟渠道和補救措施,避免“一刀切”而導致無謂損失。
這里還涉及另一個問題,大數據一定程度上也是“臟數據”,需要清洗和整理,且可能存在各種偏誤和噪聲。如果貿然使用、過度依賴大數據作出決策,也有失公允。比如,人們可能是代為他人購藥,藥物也可能是另有他用,不能僅憑購藥記錄就作出最終判定。
交警部門通過其他部門獲得個人購藥記錄,也要進行審慎比對。否則,“一觸即發”的執法看似高效,實則潛藏風險。比如,要求當事人注銷駕照,且整個判定過程幾乎沒有商量的余地和足夠的彈性空間,也可能使容錯率太低而造成誤傷。
當然,公共管理部門在共享數據之外,也要推動數據刪除或模糊化處理,避免過時數據帶來的次生危害。比如,治安處罰記錄已納入此類情形,避免長期存儲和廣泛共享對當事人造成永久性傷害。
總之,我們生活在一個日益數據化的世界,但沒有人希望自己成為徹徹底底的透明人。明確設定數據共享的邊界和利用的規范、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才能共同守護數據安全。
撰稿 / 馬亮(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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