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陸棄
以色列議會通過了一項死刑法案,授權對約旦河西岸被認定實施“致命襲擊”的巴勒斯坦人判處死刑。默認判死,可以改判終身監禁,但標準模糊,同時降低了判決門檻,只需多數法官同意即可。再看一眼制度結構,就會發現問題遠不止“嚴刑峻法”這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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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片土地上,以色列公民走民事司法體系,而巴勒斯坦人則由軍事法庭審理。這不是單純的程序差異,而是從入口就被分流的兩套規則體系,決定了同樣的行為,可能落入完全不同的法律軌道。很多人會下意識認為,這是安全邏輯,是對持續沖突的回應。這種理解并不完全錯誤,但明顯不夠。
安全確實是動因之一,但它解釋不了“為什么是分人適用”,也解釋不了“為什么要在制度層面固化差異”。更關鍵的細節在于,這項法案雖然在形式上對所有人開放,但設置了一個極具指向性的條件:只有在“蓄意殺人且以否認以色列國家存在為目的”的情況下,才可能適用于以色列公民。這個條件的現實效果幾乎可以預期——絕大多數適用對象,仍然會是巴勒斯坦人。這不是漏洞,而是一種制度設計。
當法律文本中嵌入了這樣的條件,它實際上已經完成了一次“對象篩選”,只是表達方式更加間接。再看時間點,就更有意味。沖突尚未結束,社會安全焦慮持續存在,政治光譜正在向更強硬的一側移動。本雅明·內塔尼亞胡政府需要回應安全壓力,也需要回應國內政治力量的訴求,特別是來自極右翼陣營的推動。在這樣的背景下,法律往往會承擔一種“情緒出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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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會需要確定性,法律就會被推向更明確、更強硬的方向,哪怕這種明確,是以犧牲部分法律原則為代價。死刑恰恰是最典型的工具。它簡單、直接、具有象征性,看起來可以迅速傳遞“強硬信號”。但問題在于,這種工具在高度對抗的環境中,并不一定產生預期效果。在一般社會,死刑可能具有威懾意義,因為行為主體會進行成本計算。但在長期沖突環境中,很多行為已經不再是理性計算的結果,而是身份認同和對抗邏輯驅動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提高懲罰強度,并不必然降低行為發生的概率。
換句話說,這項法案更像是一種政治表達,而不是單純的治安工具。這件事真正改變的,是一個更深層的東西。以色列長期被視為在法律上保留死刑、但實際上極少執行的國家,這種“克制狀態”本身就是一種制度信號,意味著即便在安全壓力下,某些底線仍然被維持。現在,這個信號發生了變化。
而且不是全面恢復死刑,而是選擇性地、針對特定人群恢復。這種“選擇性”,比“是否執行死刑”本身,更值得關注。因為它觸及的是法律的普遍性原則。法律之所以被視為規則,是因為它對所有人一視同仁。一旦出現結構性差異,法律就開始帶上身份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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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現實層面看,這種變化會產生連鎖反應。國際社會的爭議幾乎不可避免,因為這不僅涉及死刑問題,更涉及差別對待、占領地區法律適用等復雜議題。內部層面,原本已經存在的社會裂縫,會因為制度化而進一步固化。更深一層的影響,在于沖突的性質正在發生變化。當法律開始被用來管理沖突結構,沖突就不再只是軍事問題,而逐漸轉化為一種長期存在的治理模式。
這種模式一旦形成,就很難逆轉。很多人會覺得,這只是一個地區性問題。但它背后提出的,其實是一個更普遍的命題:當安全與規則發生沖突時,社會會如何選擇?當身份成為法律變量時,制度還能否保持中立?這些問題,沒有簡單答案,但每一次類似的變化,都會讓答案更清晰一點。這項法案的意義,遠不止“是否執行死刑”。它更像是一種信號,告訴我們規則正在被重新定義,而這種定義方式,正在悄然改變沖突的邊界。
如果一定要給出一個判斷,那就是:真正需要警惕的,從來不是最嚴厲的懲罰,而是懲罰開始有了“對象偏向”。當法律不再只問“你做了什么”,而開始優先考慮“你是誰”,那一刻,規則就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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