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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塔木德咨詢)
本期分享
塔木德咨詢——耿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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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況
2012年2月,張某入職某國際知名汽車公司,在物料管理科擔任物料操作工。2016年2月,該汽車公7與張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7年9月,該汽車公司以張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汽車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但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張某的申請請求。張某不服仲裁結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汽車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2380元。
被告該國際知名汽車公司辯稱:2017年7月4日至8日期間,張某正常考勤上班,工作量卻為零,公司依照規章制度對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安排”的行為,給予一次嚴重警告處分。
2017年7月12日,公司領導與張某就嚴重警告問題進行溝通時,張某對其不斷進行辱罵,內容不堪入耳,公司依照規章制度對張某“工作期間,無理取鬧,辱罵他人”的行為給予一次嚴重警告處分。
根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員工連續12個月內受到二次嚴重警告的,解除勞動合同,不享受經濟補償。
2017年9月,公司在征得工會同意后,與張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因此,汽車公司認為其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不同意張某的訴訟請求。塔木德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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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汽車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分配或工作安排的;在公司區域內或工作時間內,無理取鬧、辱罵他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連續12個月內,受到二次嚴重警告的,解除勞動合同,不享受經濟補償”。該汽車公司曾因張某不服從工作安排,給予其一次嚴重警告。
在該汽車公司領導在與張某就其嚴重警告處分問題進行溝通時,張某惡意辱罵了該領導。領導質問其罵人原因,張某回答 “我就罵你了,怎么著”,之后便扭頭走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根據汽車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認定,張某存在著該汽車公司所稱的違反其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汽車公司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張某的行為給予相應處分并無不當,汽車公司在征得工會同意后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法律和該汽車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
最后,法院判決對張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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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啟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企業有權制定企業的規章制度,且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得到公示的規章制度在企業內部具有普遍約束力。
該案中,張某作為該汽車公司的員工,應當受到汽車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在張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下,汽車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相應的處分。汽車公司對張某作出兩次嚴重警告后,在征得工會同意的情況下,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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