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轉載自天津廣播
日前,天津發布了供暖收費新政
《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
趕快來跟小編了解其中的重要信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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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供熱單位與用熱戶合同簽訂如何理解?
依據《辦法》第三條:供熱單位與用熱戶應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熱價格、計費面積和相關政策調整時,雙方應重新簽訂合同。
用熱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并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停止用熱申請而形成事實用熱的,用熱戶應交納供熱采暖費。
02、目前我市供熱采暖費標準是多少?
依據《辦法》第四條:供熱單位應按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標準、計費辦法和合同約定收取供熱采暖費,并開具財稅部門認可的采暖收費專用票據。目前,我市居民住宅收費標準為25元/平方米;非居民收費標準為40元/平方米。
03、居民住宅供熱計費面積如何計算?
依據《辦法》第五條:居民住宅供熱計費面積范圍包括使用面積、內部及其周圍全部墻體水平投影面積,其中與相鄰用戶的隔墻按1/2計算。
計費面積依據竣工圖紙計算,無竣工圖紙的依據設計圖紙計算,無圖紙的老住宅可按計租面積的1.3倍計算。如有疑義,以實際測量值為準,相鄰住戶間的隔墻量至墻中線,周圍墻體一律量至外墻皮。
04、非居民住宅計費面積如何計算?
依據《辦法》第七條:非居民住宅計費面積按建筑面積計算。超高部位按建筑面積乘以層高系數計算,其中層高系數為層高除以3.5米。特殊房型和部位或對室內溫度有特殊要求的,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05、如遇價格調整如何計算供熱采暖費?
依據《辦法》第十一條:遇供熱價格、計費面積調整時,應重新計算供熱采暖費。已交納供熱采暖費的,差額部分實行多退少補,實行優惠的按原方式繼續執行。
06、供熱計費面積計算有誤如何處置?
依據《辦法》第十二條:計費面積有誤時,已交納供熱采暖費的,差額部分實行多退少不補。此前年度未交納供熱采暖費的,按更正后的計費面積交納。
07、用熱戶應在何時交納供熱采暖費?
依據《辦法》第十三條:用熱戶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采暖費。
08、用熱戶逾期未交納供熱采暖費如何處理?
依據《辦法》第十三條:用熱戶逾期未交費的,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參照執行,一般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日違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1‰;未簽訂合同的,日違約金額為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1‰。
經催告用熱戶在逾期30日內仍未交納供熱采暖費和違約金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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