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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付松(“追月數星”主理人)
最近,一個叫楊建強的讀者,持續在“追月數星”發私信和留言,稱通訊行業巨頭被訴,消費者奪回靚號權,希望給予關注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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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建強,河南濮陽人。據其介紹,10多年前,他在移動所屬線下營業廳購買了兩個號碼,其中一個月低消20元,另一個月低消50元。
2024年11月22日,在楊建強準備繳納話費時,移動的工作人員說無法繼續繳費,后續會對兩個號碼進行停機銷號處理,并且拒絕提供其他解決問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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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8日,楊建強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移動的工作人員交納了截止6月底的話費200元,但在2025年5月27日再繳納話費300元時,被移動的工作人員拒收,并稱在6月底繳納的話費用完之后就會作停機銷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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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后來才知道我名下這兩個號碼,是河南省幾百萬個移動2G本地通卡僅存下來的兩個號碼,河南其它地方的移動2G本地通卡能幸存下來的號碼,其擁有者至少得是億萬身家,像我這種窮鬼是不配擁有移動公司靚號的。對低毛利項目進行斷舍離,是中國移動公司的內部口號。” 楊建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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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其中一個號碼無法使用后,楊建強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濮陽分公司、中移鐵通有限公司濮陽分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讓原告繼續繳費恢復原告兩個固定電話的正常通訊。
被告濮陽移動公司辯稱,楊建強訴稱的兩個固定電話號碼的運營服務商不是移動濮陽分公司,即移動濮陽分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應當依法駁回楊建強對移動濮陽分公司的起訴。楊建強訴稱其2012年在移動濮陽分公司線下營業廳購買了兩個電話卡。但經移動濮陽分公司核查,該兩個固定電話號碼的運營服務商不是移動濮陽分公司,而是中移鐵通有限公司濮陽分公司。公司未與楊建強簽訂過任何形式的電信服務合同,也未收取其任何服務費用,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應當依法駁回楊建強的起訴。
被告濮陽中移鐵通辯稱,原告并非本案適格原告,其訴請主張的兩個固話號碼并非系原告購買,其不是兩個號碼的戶主,根據相關管理規定,電信號碼均需實名,不能私下轉讓,因此原告不是本案適格原告,不能向法院主張繼續使用兩個固定號碼,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該兩個固話號碼系使用中國移動網絡,現因國家政策要求,正在關停2G網絡的使用,上述兩個號碼,系因2G網絡關停導致不能使用,中國鐵通有限公司與中國移動已于2008年合并,中移鐵通有限公司系2015年成立,成立后中移鐵通有限公司并不具有無線固話的資質, 該業務系被中國移動合并,因此中移鐵通有限公司濮陽分公司并不 是該號碼的服務提供方,不需要向原告繼續履行相關義務。
經審理查明,2012年左右,原告在移動公司營業廳鐵通專柜購買了兩個鐵通公司的電話卡,在使用過程中的2024年11月22日,原告續繳電話費時,被告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告知原告現在七位數號碼不能繳費了,原告問“能不能改成有線的固話裝在飯店里當客服電話?”,被告工作人員答復“改不了”。原告又咨詢被告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員,被告知由于2G信號面臨馬上關停,到期的鐵通固話用戶不再續費,為不影響生意,盡快換號。2025年2月28日,原告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被告工作人員繳納話費200元,5月27日,原告再向被告工作人員繳費時,被告工作人員拒收。截止到庭審時,因其中一個電話卡中還有余額,目前仍可使用,另一個電話卡中沒有話費,已不能正常使用。現原告請求被告繼續提供電信服務,被告濮陽移動公司稱案涉號碼的運營商是鐵通公司,與其無關,被告濮陽中移鐵通稱案涉號碼使用的是移動網絡,根據國家政策要求,正在關停2G網絡,導致號碼不能使用。
另查明,中移鐵通的前身是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2004年更名為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通),成為基礎電信運營商。2008年經國務院批準,中國鐵通并入中國移動,2015年中國移動設立中移鐵通,并收購中國鐵通的資產和業務,中移鐵通正式成為中國移動的全資子公司,主要業務集中在通信網絡 維護、通信工程建設、營銷服務拓展等領域,2G業務的運營主要由中國移動等基礎電信運營商負責。中國移動是整個集團的主體,專注于移動通信、寬帶、5G等核心業務,中移鐵通是負責執行和維護寬帶、固話業務的子公司,偏重于技術支撐和區域服務。
法院認為,本案系電信服務合同糾紛。在電信服務合同中,電信服務經營者負有向消費者明確告知服務限制或中斷的義務,經營者的告知方式必須合理、有效,確保普通消費者能夠知悉,如經營者需以書面、短信、APP 公告等顯著方式提示服務限制。如果經營者隱瞞或未及時通知服務中斷信息如基站關停導致的停機,消費者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就本案而言,案涉兩個電話號碼使用的是2G網絡, 其中一個號碼因被告拒收電話費已停機,另一個號碼的電話費使用完畢后即將停機,但被告在停機前并未通過短信、APP推送等多渠道通知原告,而是在原告繳納話費被告拒收的情況下,才告知原告2G網絡即將關停,所以,被告在沒有及時告知原告2G網絡即將關停,并且沒有說明停機補償備選方案(如減免費用、轉網補償等)的情況下,導致原告電話停機,剝奪了原告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被告未提供2G網絡已關停的證據,所以,被告應當恢復原告兩個固定電話的正常使用,為原告繼續提供通訊服務。中移鐵通雖是中國移動的全資子資公司,但2G業務的運營主要由中國移動負責,被告濮陽移動公司和濮陽中移鐵通應共同為原告案涉兩個電話號碼提供通訊服務。
2025年9月29日,濮陽市華龍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25)豫0902民初8747號,判決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濮陽分公司、中移鐵通有限公司濮陽分公司繼續履行雙方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案涉兩個電話的正常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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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建強稱,一審判決結果出來后,其代理律師說這是當年河南省內第一個告敗移動公司的消費者,案涉兩個號碼成為法院判決中僅有兩個幸存的2G網絡手機號碼。
兩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25年11月25日,濮陽市中院出具民事調解書(2025)豫09民終2734號,稱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中移鐵通有限公司濮陽分公司聯合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濮陽分公司,于2026年2月16日前完成技術升級改造,在楊建強在同意使用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目前關于移動號碼以及固話號碼業務規范的基礎上(即每個有線固定號碼需提供一個移動號碼的寬帶),為案涉兩個電話號碼提供有線固話服務;
如楊建強已滿足上述條款約定條件,中移鐵通有限公司濮陽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濮陽分公司未在上述條款約定時間提供上述服務,楊建強可以按照一審判決申請強 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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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建強說,開始他是不同意調解的,還向二審法院遞交了“我為什么不同意中國移動的調解方案”的書面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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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向法官遞交了兩份書面發言,導致法官傾向于維持原判,如果二審是以判決書形式出現,律師說濮陽移動公司負責人必然受其內部處分,因此濮陽移動最后妥協了,答應將案涉兩個號碼改成有線電話,事實上執行了一審判決,但以調解書形式出現是移動最后關頭請我認識的老熟人求情,當時我也不適合非堅持以判決書形式結束二審。”楊建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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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建強自稱,媒體報道此事后,3月12日,有中間人找到其親屬并扔下錢要求撤稿,還說愿意賠償幾萬塊錢,“我讓把錢退給人家了;我寧愿被精神病,也不會向媒體和記者要求刪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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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注意到,二三里資訊和元新聞等媒體關于此事的報道已被刪除。
而告贏移動公司的楊建強,自稱躲在外地不敢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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