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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毆的起因
往往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
忍一時,越想越“氣”
退一步,“怒火”難抑
你以為揮幾拳、踹幾腳
沒啥大不了的?
這樣想就大錯特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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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打架斗毆造成的法律后果
一、打架斗毆受到的治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打架斗毆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廣州番禺公安提醒廣大街坊
打架一時爽,事后悔斷腸
忍一時風平浪靜 退一步海闊天空
遇到矛盾糾紛多一分冷靜、多一句溝通
切勿一時沖動,觸碰法律底線
否則
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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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廣州番禺公安
編輯 | 鄒皓明
審核 | 孫軼英
校對 | 胡普甜
簽發 | 葉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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