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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4:行賄罪,涉案金額50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4:崔某偉行賄罪、串通投標罪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邯鄲市A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434刑初132號
涉案金額:50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自首、從犯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判決結果:被告人崔某偉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00元人民幣;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10000元(已繳納)。
拘留時間:2024年6月14日
裁判日期:2025年8月19日
A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行賄罪
2021年以來,被告人崔某偉和馬某濤(另案處理)在時任A縣人民醫院黨委書記楊某中(另案處理)的幫助下,陸續以河北新喜萊某某有限公司、四川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承接了該醫院新院區的配套工程景觀土建工程(一期)、配套工程道路工程(一期)、門衛一、門衛二工程、室外配套工程(二期)道路和臨時停車場工程項目。被告人崔某偉、馬某濤為對楊某中表示感謝,商議由馬某濤向楊某中行賄,后馬某濤于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分兩次送給楊某中現金共計人民幣50萬元。
二、串通投標罪
2021年至2022年,A縣人民醫院新院區進行建設,馬某濤與時任該院黨委書記楊某中商量后,A縣人民醫院新院區的配套工程景觀土建工程(一期)、配套工程道路工程(一期)、門衛一、門衛二工程、室外配套工程(二期)道路和臨時停車場工程項目在應先進行招投標的情況下而交由被告人崔某偉和馬某濤先進行施工。其間,被告人崔某偉和馬某濤對楊某中進行賄賂。后為結算相關項目的工程款,與楊某中等人溝通完善招投標事宜,被告人崔某偉、馬某濤安排周某、崔某軍(均另案處理)負責招投標手續。具體事實如下:(略)
三、單位行賄罪
2020年8月份以來,河北某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時任A縣人民醫院黨委書記楊某中的幫助下,陸續承接了該醫院多個招標代理項目。為對楊某中表示感謝,該公司實際股東馬某濤與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崔某偉商議向楊某中行賄,后馬某濤于2021年底至2023年初,分三次送給楊某中現金共計人民幣2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崔某偉為獲得不正當利益,伙同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崔某偉作為投標方,與招標方、投標方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被告人崔某偉為獲得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款,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串通投標罪、單位行賄罪追究崔某偉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崔某偉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供認不諱,當庭自愿認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某偉為獲得不正當利益,伙同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款,其行為已經構成行賄罪;被告人崔某偉作為投標方,與招標方、投標方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崔某偉作為河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獲得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款,其行為已經構成單位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偉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崔某偉在共同犯罪作用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崔某偉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被告人崔某偉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00元人民幣;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10000元(已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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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和量刑標準:
一、行賄人行賄數額在3萬以上,或者行賄數額在1萬元到3萬元之間,但是具有以下情形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情節特別嚴重,行賄數額在500萬以上,或者是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緩刑的適用:
實施行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三)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
(四)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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