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倪碩)近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案例,孟某酒后駕駛摩托車撞上董某違規停放的貨車身亡,交管部門認定醉駕方負主責、違停方負次責。孟某家屬索賠120萬余元,董某及保險公司以“死者醉駕應負全責”為由抗辯。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醉駕是事故主因,但違停行為占用非機動車道,與事故存在因果關系,依法不能免責。最終判定董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孟某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99萬余元。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2024年某日晚間,孟某飲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至某路段時,車輛前部與董某違規停放在道路南側非機動車道內的輕型欄板貨車發生正面碰撞,事故造成孟某身受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因創傷性休克死亡,雙方車輛均有不同程度損壞。
事故發生后,交管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孟某酒后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董某違反停車規定,在非機動車道內違規停放車輛,與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董某對事故認定結果提出復核申請,交管部門經復核后維持原認定結論。
孟某的母親常某、妻子李某以及兩名子女(含一名智力二級殘疾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名未成年幼兒)作為原告,將董某及車輛承保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主張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按責任劃分后索賠120萬余元。
庭審中,董某對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保險公司則辯稱死者醉駕已達危險駕駛標準,應承擔全部責任,且違停車輛與事故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即便承擔責任,賠償比例也應控制在10%以內,同時對保險賠付主體、賠付范圍提出抗辯。
法院經審理認為,孟某醉駕騎行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董某違規停車為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雙方均存在交通違法行為,董某承擔30%的事故賠償責任,孟某自行承擔70%的責任。
案涉違停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按照責任比例賠付,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承擔。
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法院逐一依法核算:對醫療費憑票予以確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關標準,核定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結合摩托車損毀程度、衣物損失,酌情認定財產損失;考慮到事故造成受害者死亡,給家屬帶來巨大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對于家屬處理喪葬事宜費用、復印費等訴求,因不符合法定賠償范圍或已包含在法定賠付項目中,依法予以駁回。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方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財產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9萬余元,同時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編輯 彭沖 校對 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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