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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貴州獨山縣法院公布了一起非法行醫案的判決。小學文化的管某,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為村民看病輸液,患者何某甲輸液后突發不適,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以非法行醫罪判處管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判決書公布后,有網友搬出法條評論:非法行醫致人死亡,不是十年以上嗎?為什么只判了兩年,還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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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今天從辯護律師的角度,結合判決書原文,聊聊這個案子背后的辯護空間。
網友說的沒錯,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法定刑就是十年以上。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管某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屬于典型的非法行醫。造成患者死亡的結果,應當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為何最終只判了兩年,還緩刑?
因為死因是關鍵。
鑒定意見明確指出受害人何某的死因是冠心病、高心病導致心源性猝死。管某的診療過錯,與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是為次要原因。這句話分量很重。它說明患者本身的嚴重基礎疾病,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管某的輸液行為,雖然可能誘發了病情發作,但不是直接致死原因。如果管某的診療行為是死亡的直接原因,那量刑肯定不止兩年。這份鑒定意見對管某的量刑發揮著關鍵作用。
自首是法定從輕情節。
判決書載明管某在明知被害人近親屬報警后仍在現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經過,系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法定的從寬情節,辯護律師在會見時就要第一時間確認當事人是否滿足自首條件,并及時向辦案機關提出。
賠償諒解是實刑變緩刑的關鍵。
案發后,管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118000元,并取得諒解。這個數字,對一名農村務農婦女來說,不是小數目。在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案件中,賠償諒解是爭取緩刑的關鍵。作為辯護律師應當第一時間促成家屬與被害方溝通,爭取在審查起訴階段就達成賠償、取得諒解,為后續量刑爭取空間。
本案最重要的就是通過鑒定意見,把死亡原因分解為“自身疾病為主、診療過錯為次”,從而將量刑從十年以上拉回到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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