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點
云南省出臺《規定》,就公務員收取評審費等各種報酬作出規范。
公務員參加本單位本系統組織和管理的、委托外單位協助完成的評審等各類活動,或是公務員履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公務員專職從事評審等各類活動,不得領取評審費、論證費、鑒定費、咨詢費和勞務費等各種報酬。
符合規定范圍內的“領取報酬”,應通過本人工資卡、公務卡發放,且應當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制度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對違反規定發放、領取報酬的,擅自參加各類評審等活動的,職責范圍內應參加而不參加或無故拖延評審等活動的,以及其他違反規定的相關評審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批評教育、問責、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違反規定領取的報酬一律責令退回。
中共云南省紀委 省監察廳
關于印發《云南省公務員參加各類評審活動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云紀發〔2015〕18 號
各州市、縣(市、區)黨委、政府、紀委、監察局,省委和省級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省屬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監察室(處) :
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將《云南省公務員參加各類評審活動若干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云南省紀委
云南省監察廳
2015 年 12 月 22 日
云南省公務員參加各類評審活動若干規定(試行)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促進全省公務員廉潔從政,進一步規范公務員參加各類評審活動,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云南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云南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各類評審活動包括項目評審、論證、鑒定、評估、考核、檢查、驗收、咨詢、資格(質)認定等活動。
參加各類評審活動領取的報酬費用形式包括評審費、論證費、鑒定費、驗收費、咨詢費、勞務費等。
第四條參加下列各類評審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領取報酬費用:
(一)參加本單位組織、管理的各類評審活動;
(二)參加本系統組織、管理的各類評審活動;
(三)委托外單位協助完成的項目,委托單位人員參加該項目的各類評審活動。
第五條具有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檢查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本人崗位職責參加各類評審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領取報酬費用。
第六條各部門各單位專職從事評審活動的工作人員,組織、參加職責范圍內的各類評審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領取報酬費用。
第七條符合規定領取的報酬費用應通過本人工資卡、公務卡發放。
第八條領導干部受邀參加其他單位、其他系統管理、組織的各類評審活動,應當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制度;符合規定領取報酬費用的,應當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第九條有下列違反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等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問責、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違反規定領取的報酬費用責令退回。
(一)違反本規定領取報酬費用的;
(二)違反本規定發放報酬費用的;
(三)擅自參加其他單位、其他系統管理、組織的評審活動的;
(四)對職責范圍內應該參加而不參加,或者無故拖延相關評審活動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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