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的趙某入職公司11年多,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趙某休完產假返崗,兩個月后被公司以出現10次以上溜崗曠工為由辭退。趙某稱,公司未設置哺乳室,食堂午餐不適合哺乳期女職工,她短暫外出解決就餐、哺乳、擠奶等需求,屬于合理必要行為,且她的工作性質無需全時定崗,外出并未耽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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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配圖 據圖蟲創意
趙某被辭退時正在哺乳期。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河北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此前,海港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該公司屬于違法解除與趙某的勞動關系,判決公司向趙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拖欠工資、加班工資共計21萬余元。
女員工哺乳期被辭退
公司稱她10次以上溜崗曠工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9月3日,趙某入職某公司,被安排在唐山市某店工作。2020年10月3日,公司與趙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3年3月,趙某因管理不力,被降職降薪調離門店店長崗位,于2023年5月10日被調至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某店擔任食品用品經理。2024年5月15日,某公司以趙某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間出現10次以上溜崗曠工行為為由解除與趙某的勞動關系。趙某在公司工作期限合計11年9個月。
某公司主張,趙某產假復崗后在工作時間,僅3月份就溜崗8次,4月份溜崗2次,脫崗時間短則1小時48分,長則2小時34分,平均脫崗時長為2小時10分,即使扣除每次半小時午飯時間,平均脫崗時長仍高達1小時40分,構成多次曠工,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紅線行為”。趙某也學習過相應的制度規定,依然違反工作記錄,公司根據公司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對應處罰措施,經過充分調查取證和內部審批,并將解除理由通知了公司工會,征詢工會意見之后,作出辭退趙某的決定,程序及處理結果均合法。
“公司未設置哺乳室,無法在單位內解決哺乳、擠奶等生理問題。”趙某稱,因在哺乳期,她無法在單位食堂午餐,故需外出就餐;且其本人的工作性質也并不需要全時段定崗,其可以隨時處理工作,存在諸如上貨、核對貨品等需要到超市門口和超市內部進行的工作,分公司通過其門口的監控認定她離開超市即為脫崗不履職,缺乏合理性。此外,公司未舉證證明她因中午外出耽誤工作,且公司的獎懲管理制度規定制定程序違法,未經民主議定程序,其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另查明,趙某于2023年9月因待產開始休產假,2024年3月1日返崗。2024年,趙某向秦皇島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加班工資、生育津貼差額、未發工資等共計44萬余元。2025年3月19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221966.4元,支付2024年4月份拖欠工資916.67元,支付法定節假日工資差額6803.56元。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公司支付賠償金等21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需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某公司提交的會議通知上載明會議主旨為“關于召開某公司獎懲管理制度會議通知”,體現不出會議內容是對《獎懲管理制度》進行民主議定及議定的過程,2023年3月6日群聊聊天記錄僅顯示在群內發送了獎懲制度審議表,同樣體現不出民主議定的過程及一致通過的情形,會議簽到表無簽到時間,故法院認定《獎懲管理制度》通過程序存在瑕疵。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條規定,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趙某被辭退期間正在哺乳期,分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設置了上述設施,故其無法在單位解決諸如擠奶等生理問題,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上予以一定程度的寬限。
法院認為,趙某本身的工作崗位性質、崗位職責,要求其全時在辦公室的崗位上進行履職顯然不合理。趙某提交的2024年3月、4月的打卡記錄均顯示有上班打卡,異常部分有調班申請單證明存在因工作需要調班情況。綜上,某公司以趙某發生10次以上溜崗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理據不足,屬于違法解除與趙某的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判決:某公司向趙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05469.28元,支付拖欠工資916.67元,支付加班工資3936.19元。一審判決后,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近日,該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許媛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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