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某物流園,老王做貨車司機八年。2024年10月的一個清晨,他結束夜班駕駛任務后,駕駛私家車返回位于余杭的家中。途經一個十字路口時,被一輛闖紅燈的貨車撞上,當場身亡。交警認定:對方全責。
單位態度:下班回家路上,不算工傷
老王42歲,是家里唯一的經濟來源。妻子沒有工作,兩個孩子還在上學。物流公司態度明確:“他是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出事的,而且開的是私家車,不是工作車輛,跟公司沒關系。”公司不僅不申報工傷,連當月工資都扣著不發。
老王妻子跑了一個多月,人社部門說需要證明“上下班途中”且“非本人主要責任”。可老王出事的地點,到底算不算上下班合理路線?她找到澤良工傷律師時,哭得說不出話。
厘清上下班途中認定標準
澤良律師接案后立即研判:本案核心在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律師調取物流公司排班記錄:老王當日23:00至次日7:00執行夜班任務,7:05完成車輛交接,7:15駕駛私家車離開公司。事發時間為7:40,地點在從公司返回住處的必經路段上。從下班到事發,間隔僅35分鐘,完全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合理性要求。
構建證據鏈,證明“上下班途中”
澤良律師指導家屬收集三組證據:
一是上下班路線證據:導航軟件顯示,從公司到老王家,事發路段是唯一合理路線。律師實地測量并拍照固定,附上地圖截圖。
二是工作時間證據:公司排班表、車輛交接記錄,證明老張7:05完成工作、7:15離開公司。
三是事故責任證據: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明確對方闖紅燈負全責。
人社認定:上下班途中工傷成立
2024年11月,澤良律師向余杭區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附全部證據及法律意見書。律師在意見書中重點闡述:貨車司機的工作性質特殊,下班時間明確,事發地點在合理路線上,時間間隔合理,完全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標準。
人社部門經調查核實,采納律師意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物流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認定。
賠償計算:雙重主張,突破單位推諉
認定工傷后,澤良律師為家屬計算全部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近百萬元;喪葬補助金數萬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計算至子女成年,總額數十萬元。三項合計近百萬元。因物流公司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全部待遇由單位承擔。
同時,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屬于不同法律關系,可以同時主張。澤良律師同步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向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主張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另案處理。
勞動仲裁階段,公司起初仍以“下班途中不算工傷”推諉。澤良律師當庭出示工傷認定書、排班記錄、路線圖、事故認定書,完整證據鏈證明“上下班途中”的法定要件。面對鐵證,公司同意調解。2025年1月,近百萬元工傷賠償款支付到位。交通事故賠償另案處理,家屬合計獲賠近兩百萬元。
老王妻子拿到賠償款后,專程到律所道謝:“要不是你們,我和孩子真不知道該怎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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