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海運經紀)
近日,嘉興海事局執法人員在乍浦港區開展常規防污染監督檢查時,查獲一起外國籍船舶涉嫌使用不符合標準燃油案件。今天小編在這里以案促學,帶領大家一起學習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及我國相關履約要求,共同筑牢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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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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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當日,嘉興海事局乍浦海巡執法大隊執法人員依據“智慧海事”監管平臺風險研判,對停泊于乍浦港轄區的“A”輪開展登輪檢查。在核驗船舶防污染文書、燃油轉換記錄后,執法人員重點對該輪重油日用柜燃油進行現場取樣,使用船舶燃油硫含量快檢設備進行初步篩查,結果顯示硫含量超過限值標準。
為確保檢測結果嚴謹有效,執法人員按法定程序將油樣送至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復核。最終檢測報告確認:該外輪使用的燃油硫含量高達2.37%m/m!
根據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實施方案及我國船舶大氣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進入我國沿海排放控制區的船舶,燃油硫含量不得超過0.5%m/m,該輪超標幅度達374%,違規情節嚴重。
經進一步核查航海日志、輪機日志及燃油加裝單證,執法人員發現該外輪在進入我國沿海排放控制區前在國外高風險地區進行燃油加注,且無法提供加裝燃油的合格檢測報告。面對證據,船方責任船員承認違規事實,對檢測結果無異議。
02
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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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遠洋船舶靠港后應當使用符合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劃定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進入控制區的船舶必須符合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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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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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船舶使用、裝載燃油要求
自2020年1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0.50%m/m的燃油,進入我國內河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的,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0.10%m/m的燃油。
自2022年1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我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海南水域的,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0.10% m/m的燃油。
自2020年3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不得裝載硫含量超過0.50%m/m的自用燃油。
02
船舶使用和裝載燃油信息報送要求
2020年1月1日起,外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無法獲取合規燃油導致船舶使用或裝載不合規燃油,下一港為我國港口的,應當在到達我國管轄水域前向該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
03
船舶裝載不合規燃油處置要求
2020年3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在我國管轄水域違規裝載不合規燃油的,應按照國際海事組織《關于解決不合規燃油緊急措施的港口國監督指南》(MEPC.1/Circ.881),可采取卸載不合規燃油的措施,或者經所在港的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將不合規燃油留存船上并提供不在我國管轄水域使用不合規燃油承諾書。
在此提醒廣大船舶經營人、船員,務必嚴格遵守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及我國相關實施方案要求,提前核查燃油合規性,規范履行信息報送義務,主動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共同營造安全、綠色、有序的水上通航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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