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農資打假”刑事典型案例,其中,張某昌等人組織農資“忽悠團”銷售不合格化肥,銷售金額上百萬元。被告人張某昌因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系某化肥廠銷售員。2022年2月,張某將與“增值底肥1號伴侶”包裝袋標識成分不符的208噸化肥銷售給被告人張某昌,銷售金額共計23萬余元。張某昌明知上述化肥系偽劣化肥仍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29萬余元。
2022年7月和2023年1月,被告人張某昌又先后兩次找到被告人張某訂購“復合碳酶功能肥”。后張某提供本廠化肥包裝袋,并聯系被告人靳某杰等進行生產。靳某杰部分自行生產、灌裝,部分交由被告人位某紅等進行生產、灌裝。位某紅生產、銷售給靳某杰的化肥金額共計10萬余元。靳某杰生產、銷售給張某的化肥金額共計15萬余元。張某加價后銷售給張某昌,銷售金額共計22萬余元。張某昌將上述化肥部分銷售給他人,剩余部分由其自行組織人員先后在山西省長治市上黨區、潞城區、武鄉縣、沁源縣,以免費就餐、贈送禮品、送貨上門為手段吸引農戶前往賓館、酒店聽課,雇傭他人擔任講師,夸大宣傳化肥效果,銷售給當地農戶,銷售金額共計51萬余元。
2023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張某昌從焦某(另案處理)處購進與“功能性顆粒水溶肥”包裝袋標識成分不符的化肥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116萬余元。
綜上,被告人張某昌銷售金額共計197萬余元,被告人張某銷售金額共計45萬余元,被告人靳某杰生產、銷售金額共計15萬余元,被告人位某紅生產、銷售金額共計10萬余元。經檢測,上述化肥均系不合格產品。
【辦理情況】
山西省武鄉縣人民檢察院分別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張某昌、張某、靳某杰、位某紅提起公訴,對被雇傭從事一般勞務、犯罪情節輕微的部分銷售人員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武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昌、張某在銷售化肥過程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靳某杰、位某紅在生產、銷售化肥過程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靳某杰、位某紅具有自首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張某昌、張某、靳某杰、位某紅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對四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并對靳某杰、位某紅適用緩刑。
據此,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靳某杰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七千元,判處被告人位某紅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昌、張某提出上訴。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農資“忽悠團”是近年來逐漸興起的一種新型銷售偽劣農資違法犯罪形式。不法分子通常以贈送禮品、免費就餐等小利為誘餌,吸引農民參加所謂的“講座”“推介會”或者“培訓會”。在會議現場,常由團伙成員扮演農業專家或者大學教授等角色,夸大甚至虛構產品功效,利用限量促銷、買贈活動等話術,制造緊迫感,誘騙參會的農民現場下單。
農資“忽悠團”具有跨地域流動的特點,給農民維權和相關部門打擊違法犯罪帶來困難。近年來,司法機關和行政部門始終將農資“忽悠團”作為打擊重點,開展專項整治行動,辦理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案被告人張某昌等人在山西省多地銷售偽劣化肥,就是采用典型的農資“忽悠團”的犯罪方式。
司法機關根據涉案人員在犯罪鏈條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分層分類處理,對在生產、銷售中起組織、領導作用且涉案金額大的人員從嚴懲處,依法判處刑罰;對被不起訴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反向移送農業農村部門。同時,司法機關還積極追繳違法所得,幫助農民挽回經濟損失。
本案也提醒廣大農民朋友,一定要選擇正規渠道、證照齊全、信譽良好的門店購買農資產品,對走村串戶,來歷不明的流動商販要保持高度警惕,特別是對價格異常低廉并宣傳“全能”“特效”的產品,更要慎之又慎。另外,采購農資后要保留發票、收據和包裝、樣品,以便為后續維權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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