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趙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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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經過
近日,上海浦東警方就成功破獲了一起侵犯公民信息案件,某藝人團隊的專職司機因對外兜售藝人隱私信息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今年2月6日,上海一家經紀公司經紀人向浦東警方報案,反映有人長期非法獲取藝人非公開行程信息,多次前往非公開活動區域跟蹤拍攝,還惡意翻動藝人生活垃圾、快遞單據等,持續侵擾藝人團隊正常運營。報案中還提及,今年1月該男團藝人的一場未對外公開的拍攝活動中,竟也有粉絲陳某出現在現場,隱私泄露問題十分突出。
經查,彭某、劉某在工作中發現部分粉絲愿花高價購買藝人隱私,便想到了以前同為網約車司機的毛某,他們知道毛某現在是一家租賃公司的專職司機,日常工作就是接送某男團的藝人,他肯定掌握著這些男藝人的行蹤及各類隱私。于是,三人一拍即合,從2025年下半年開始形成非法獲取、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的黑色鏈條。他們以“今日獎勵”的名義在粉絲群兜售相關信息。其中,普通信息售價2000至3000元,家庭住址售價則高達5000元。經紀公司為防止粉絲跟蹤,會在不特定地點更換車輛,更換后的車輛信息也均被毛某等人對外出售,導致藝人工作生活遭到粉絲頻繁滋擾。警方調查顯示,購買藝人信息的絕大多數為16至18周歲的年輕粉絲群體,并常以多人分攤方式購買信息。截至案發,已查證的涉案金額達5萬余元。目前,毛某三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二、法律分析
上述新聞中毛某、彭某、劉某三人的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觀方面:毛某作為專職司機,違反其職務要求的保密義務,利用工作便利,非法獲取并向彭某、劉某提供/出售藝人的非公開行程、家庭住址、車輛信息等,彭某、劉某:主動勾連毛某,非法獲取其提供的個人信息,并以“今日獎勵”名義在粉絲群中公開標價、進行出售,三人的行為共同構成了“非法獲取、出售、提供”的行為鏈條。
2.客體:侵害了涉案男團藝人的個人信息權,特別是其中最為敏感的行蹤軌跡信息、住址信息、生活安寧。
3.主體:毛某、彭某、劉某均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本罪的主體要求。毛某作為“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信息的內部人員,其身份雖不影響定罪,但根據法律規定,應從重處罰,彭、劉二人作為積極的策劃者和銷售者,亦構成犯罪主體。
4.主觀方面:三人“一拍即合”形成犯罪鏈條,明確知曉自己所獲取、出售的是他人的非公開、隱私性信息,且知曉其行為是違法、侵權的。其主觀心態為直接故意。犯罪動機與目的:彭、劉在工作中“發現部分粉絲愿花高價購買藝人隱私”,毛某等人據此“想到了”并實施犯罪行為,其核心動機是謀取非法經濟利益。以“今日獎勵”為名明碼標價銷售,進一步證實了其營利目的。
上述新聞中毛某、彭某、劉某三人構成共同犯罪,行為已達到“情節嚴重”,新聞提到“截至案發,已查證的涉案金額達5萬余元”,該涉案金額若均為違法所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已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三人可能面臨的基準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①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③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④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⑤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⑥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⑦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⑧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⑨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⑩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①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的;
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③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④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四、案例分享
錢某勇、王某春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錢某勇于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12月,利用其在銀行工作的職務便利,通過銀行房屋信息系統查詢公民個人房屋權籍調查信息,后通過微信以每條人民幣15元(幣種下同)的價格賣給被告人王某春。王某春將上述信息以每條35元的價格轉手賣給被告人唐某靚。唐某靚又將從王某春處得到的公民個人房屋權籍調查信息以每條50元的價格賣給胡某(已判決)。經查,錢某勇向王某春發送的包含公民個人房屋權籍調查信息圖片文件共計1075個;王某春向唐某靚發送的包含公民個人房屋權籍調查信息圖片文件共計94個;唐某靚向胡某發送的包含公民個人房屋權籍調查信息圖片文件共計70個。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錢某勇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王某春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唐某靚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干元。宣判后,王某春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包含的公民個人房屋權籍調查信息屬于財產信息,故對所涉行為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入罪標準和相應升檔量刑標準。被告人錢某勇身為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王某春、唐某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其中王某春情節特別嚴重,唐某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經綜合考慮全案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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