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獨死”當事人未留下遺囑,又無法定繼承人,由此引發的遺產繼承爭議,近期屢有發生。
其中有些個案通過民事程序,由民政局擔任“遺產管理人”。而這又引發了不小的誤解,甚至怨懟情緒。有部分網友認為:這是“國家盯上私人的財產”。為什么不能由遠房親戚來繼承?為什么個人積累下的財產要死后“充公”?還有人認為:民政局去管了遺產,那么,死者的所有債務也要由民政局還。
基于這些對立情緒,相關新聞往往被誤讀、“二創”,最終嚴重扭曲變形。比如,某自媒體賬號是這么“對比”近期兩起遺產繼承案的。
——“3月19日,53歲的鄧女士去世,留下了600萬的拆遷款。3月31日,法院宣判,由民政局擔任遺產管理人,這600萬在支付完鄧女士的醫療費、喪葬費后,剩余財產收歸國有。效率非常高,只用了12天。”
——“去年1月,宣先生突發心梗去世,他留下的是66萬沒還完的貸款,民政局成了他的遺產管理人。銀行讓民政局還貸,民政局不給。最終法院宣判民政局還錢。一共推諉了9個月。”
這種帶節奏的描述,將民政局歪曲成“有利就搶、有責就推”,讓民政局擔當遺產管理人的形象進一步“妖魔化”。
事實上,無法定繼承人的遺產處置是民法典沒有做出詳細規范,有待摸索完善的領域,其中又涉及旁系親屬爭奪、民政局介入“被動”、程序冗長、公眾誤解等一系列的復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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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53歲獨居的鄧女士去世,留下了近600萬遺產。相關報道視頻截屏
民政局只有“當上被告”,才能成為遺產管理人
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是一個被動的過程,是在被起訴之后由法院選定的,而不是逝者去世之后,民政局依職權就自動擔任的,更不能自動將逝者的財產收歸國有。這是很多人的錯誤腦補。
以自媒體所描述的“民政局拒不償還死者貸款”的案子為例,事實并非如此。宣先生在去世時有66萬的房產貸款沒有還,他也沒有法定繼承人。銀行想討回貸款,那么起訴誰呢?原本這是一個僵局。現在,銀行第一次起訴,要求法院確認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第二次再起訴民政局,要求其在宣先生的遺產范圍內歸還貸款。
可見,民政局并非如部分自媒體抹黑的那樣“拿了遺產不還債”。恰恰相反,民政局接連被訴,正是為破解逝者財產“無主”僵局,充當適格的被告,推動債權債務糾紛在司法渠道內依法解決。
而且民法典明確規定,遺產繼承人只需在遺產范圍內償還死者生前的債務。無論繼承人是親屬,還是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民政局,均適用同一原則:既不能繼承遺產卻不還債,也無需超出遺產范圍承擔債務。
溯源遠房親戚不現實,“遺產獵人”成本高昂
很多網民提出疑問:為何不能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擴大遠房親戚的繼承范圍?就像電影里那樣,主人公能意外繼承遠房親戚的遺產。中國法律將法定繼承人范圍定得這么窄,難道是政府在“覬覦”個人遺產?
果真如此嗎?
其一,西方國家溯源遠親的專業操作,成本極其高昂;
其二,即便在西方,窮盡親屬溯源后仍無人繼承的話,同樣收歸國有。
英國1925年遺產管理法規定的繼承順序是:配偶、子女、孫輩;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堂親、表親(第一代、第二代……);溯及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及其后代;在窮盡溯源之后,最后遺產作為“無主財產”歸公(Bona Vacantia)。
英國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比中國更廣,甚至會有八竿子打不著的親戚繼承到遺產。但是,尋找親屬,并加以證明是一個復雜的專業工作,也并不是由政府免費提供的。英國的話,在無人繼承時由遺產管理官接管,再委托專業遺囑認證公司、家譜調查所尋人;美國設有遺囑檢驗法院(Surrogate's Court),會指定遺產管理人、律師。
這一領域衍生出所謂“遺產獵人”(Heir Hunters)行業,普遍收取高額傭金,比例通常在10%—25%,案情復雜時甚至高達25%—40%。這類機構本質以營利為目的,只對大額遺產有動力介入,普通民眾的小額遺產往往無人問津。
2016年,美國87歲老人約瑟夫?斯坦卡克去世,留下1100萬美元無人繼承遺產。律師團隊耗時4年、跨越7國,尋得119名遠親。最終每名親屬分得約7萬美元,總計約714萬美元。但是,近400萬美元則作為傭金落入“遺產獵人”囊中。
有自媒體拿此案對比中國,卻刻意隱去其巨額成本。若我國盲目照搬這一模式,大幅擴寬繼承人范圍并交由商業機構尋找,絕大多數普通人的遺產甚至不足以覆蓋相關費用,遠親尚未找到,財產已被耗盡。
非法定繼承適度擴大,需防范“家庭爭產”
無論是之前的繼承法,還是如今的民法典,始終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即便不屬于法定繼承人,如果對被繼承人生前盡到較多扶養、照料義務,依法亦可酌情分得遺產。
上海徐匯區獨居老人葛老伯去世后,其堂弟夫婦起訴作為遺產管理人的區民政局。法院結合二人對老人生前照料的實際付出,酌情判令分得130萬元遺產,正是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典型體現。
而在北京趙女士遺產案中,其父母的9名同胞兄弟姐妹(叔、姑、舅、姨)紛紛對簿公堂,均以盡到扶養義務為由主張分割遺產。最終法院根據各自實際幫扶情況,判決其中一人繼承20%份額,其余親屬各繼承10%,房產剩余部分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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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盲目擴大繼承人的范圍,背后也潛藏著“親戚爭產”的風險。就現代都市生活中,遠房親戚——舅舅的女兒,小姑的兒子,爺爺兄弟家的孩子……很多也僅僅就是一年見一次面,一年吃一頓飯,很難說有很深厚的情感紐帶,以及在生活上形成照顧關系。逝者若有意讓遠親繼承,完全可通過遺囑提前安排;未立遺囑本身,亦可視為一種真實意愿表達。
如果貿然立法或者通過司法政策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看似解決了無人繼承的問題,其實可能會造成親戚之間上演遺產爭奪的“家庭戰爭”。到時候,侄子、外甥、遠房的堂弟等都以“春節拜過年,中秋送過月餅”作為曾經照顧逝者的證據,要求分割財產。結果淪為現代版“吃絕戶”,滋生大量糾紛,反而有損社會和諧。
“孤獨死”的遺產分配,亟待跑通流程
我國自1980年代繼承法即確立 “無人繼承遺產歸國家所有” 的基本原則,但這一原則長期缺乏配套操作細則,未轉化為民政部門可直接執行的具體規范,相關程序也未能順暢運行,處于 “懸空” 狀態。
這背后的原因在于,過去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普通人的遺產數額有限,相關矛盾并不突出;如今,隨著人民群眾財產日益豐富,加之越來越多無子女人士、未婚人士步入生命末期,“孤獨死”引發的遺產糾紛逐漸集中顯現。
這就需要我們系統化思考如何化解相關問題:當事人進入搶救階段,誰來簽字確認治療方案?如何便捷動用其財產支付醫療費用?如何選定監護人?當事人去世后,遺留財產如何便捷分配?相關債權債務糾紛,如何快速進入民事訴訟渠道解決?
上海市在這一方面做了先行先試的探索。市政府辦公廳于2024年12月發布了《關于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若干意見》,將遺產分配、債務解決流程分為三步:
一、利害關系人(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有意愿想分遺產的親屬)起訴至法院,要求指定區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
二、利害關系人去起訴民政局,訴請分得遺產;
三、如果有財產剩余部分的,再由民政局向法院提起“無主之訴”,確認“無主財產”,然后公示,最后收入國庫。
民政局至少需要當兩次被告、一次原告,才能將整個程序跑完。這一套復雜的程序,固然能讓各方規避法律風險,但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了程序冗長、效率低下等現實問題。更關鍵的是,民政局始終處于被動地位,需要依賴利害關系人主動起訴自己,才能推動程序向前推進。
上海律師張玉霞在談到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時,就道出了民政局的尷尬:民政局往往會主動勸說相關方盡快起訴,“甚至恨不得幫對方找律師”。
民政部門依法履職,需要輿論包容善待
隨著老齡化的進一步深化,未來“孤獨死”的遺產糾紛問題會越來越突出,當務之急是積極應對,在國家層面上作出頂層制度設計,以結束目前各地各自摸索、標準不統一、民政、法院協作不夠通暢、程序冗長等現實問題。
同時,民政部門依法履職處理無人繼承遺產,也需要一個理性包容的輿論環境,不應讓工作人員背負 “與民爭利” 的污名。
如前所述,由民政局充當遺產管理人,甚至反反復復“當被告”,是為了破解程序死結,而不是“與民爭利”。在找不到繼承人的情況下,遺產收歸國有,也是各個國家通行的做法。如果盲目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也可能引發遠房親戚之間無謂的家庭糾紛。
總之,希望公眾對于尚在摸索中的遺產管理人制度,多一些支持、理解,少一些惡意揣測。當然,這個問題最便捷的解決方案就是,由當事人提前立好遺囑,主動對身后財產作出清晰安排,從源頭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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