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據大河報報道,清明節掃墓時,53歲男子發現,祖墳旁被人種滿了檳榔苗,一打聽才知是宗族親戚種的。他兩次找其理論無果,便帶弟弟拔除了全部329株檳榔苗,不成想,這為他招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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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清明節掃墓(資料圖/據圖蟲創意)
2026年3月27日,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發布相關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透露,該地塊為樂東縣某村委會集體土地,被拔除的329株檳榔苗共計價值11186元。 法院認為,陳某甲經傳喚后主動投案,系自首,且當庭認罪認罰,案發后提存賠償保證金11186元,屬悔罪表現,應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最終,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甲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此案一經報道, “拔苗獲刑”迅速成為焦點。有網友談及陳某甲的 “維權初衷”,認為其行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也有網友表示法院判決 “于法有據”,并無不妥。一邊是法理嚴明的定罪量刑,一邊是情理之下的鄉土習俗,這起案件背后的情與法之爭,該如何理解呢?紅星新聞采訪多位律師,探討這起事件的法律問題。
自行拔除屬私力救濟
維權應優先民事化解
4月4日,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從法律層面界定村民對祖墳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遺體、遺骨等受法律保護,近親屬享有祭奠權、祖墳完整維護權及祭祀安寧權等人格利益。
“雖涉案土地為村集體所有,陳某甲家族不享有土地所有權,但陳某乙在祖墳周邊種植作物,侵擾了家族祭祀的正常秩序,違背公序良俗,已侵犯陳某甲的合法人格權益。”趙良善表示,若要維權,陳某甲應遵循《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通過與對方協商、請求村委會或鄉鎮政府調解、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報警尋求治安管理處罰等合法途徑解決,而非私自毀壞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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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檳榔苗(資料圖/圖文無關)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亦認為,祖墳承載著后人對先人的思念,在祖墳周邊以及合理范圍內種樹有可能影響到祭祀活動,違反了公序良俗其有權請求排除妨害。但是其自行拔除屬于私力救濟,私力救濟僅在情況緊迫、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時才被法律有限度地允許。
“維權不可濫用私力救濟,應優先民事化解。”付建認為,本案中,陳某甲有充足的時間尋求行政調解或民事訴訟,不具備私力救濟的緊迫性。其可以通過宗族內部調解或者村委會調解或者起訴解決。
律師分析:
情理與法理如何平衡
在趙良善看來,陳某甲“拔苗”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核心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其主觀上具有毀壞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拔除329株檳榔苗的行為,經鑒定財物價值11186元,達到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侵犯了陳某乙合法財產所有權這一犯罪客體,且不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違法阻卻事由;法院結合其自首、認罪認罰、提存賠償保證金等情節從輕量刑,并未改變其行為構成犯罪的定性,定罪邏輯完全契合刑法該條文的適用條件。
此次事件如何平衡情理與法理的邊界?
趙良善表示,民間“祖墳周邊不能種作物”的習俗,本質是鄉土社會的公序良俗,司法實踐中遵循法律優先、良俗兼顧的原則,依據《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規定,會將合理習俗作為民事糾紛過錯劃分、責任承擔的考量因素,但習俗不得對抗法律強制性規定及他人合法財產權。
“本案判決中,法院僅認定糾紛系土地爭議引發,未將該習俗作為陳某甲免責或減罪的依據,嚴格以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為核心裁判,未突破法律規定優先適用民間習俗,體現了法律高于習俗的司法準則。”趙良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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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認為該案可考慮優先以民事、行政途徑化解,圖為法槌(資料圖)
本案由親戚間民事糾紛升級為刑事案件,從形式合法性來看,陳某甲毀壞財物數額達標,定罪符合刑法規定。“民事糾紛的解決應優先適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通過民事賠償、調解等方式化解,本案系親屬間、鄉土鄰里間的糾紛,事出有因。”趙良善認為,可通過民事途徑妥善處理。
付建表示,本案由民事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對于親友鄰里之間因民間糾紛引發、數額達入罪標準、行為人已積極賠償并認罪悔罪的行為,也可考慮優先以民事、行政途徑化解。
紅星新聞記者 羅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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