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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經營者存在認識誤區,認為只要不完全照搬他人注冊商標,稍作改動或在字母大小寫、字體上做文章就不會侵權。然而,法律判斷的核心在于是否“容易導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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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季某經注冊取得BeautiFul商標。原告劉某經授權,享有“BeautiFul”注冊商標在服裝等商品上的使用權,該品牌一經面市,就受到了廣大年輕人的喜愛,其中某單款產品更是屢次創下了月銷過萬,總銷量十幾萬的記錄,2022年季某授權劉某開設了同名線上網絡店鋪。2024年4月,劉某發現被告袁某在某電商平臺經營的“質感少女”網店中,銷售一款衛衣,衣服上印有“BEAUTIFUL”字樣。劉某隨即通過購買方式取證,并將賣家袁某及電商平臺訴至荊州區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2024年9月,案涉店鋪下架刪除案涉侵權商品。
法院審理認為
原告劉某經商標權人授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BEAUTIFUL”字樣,與原告的注冊商標“BeautiFul”在字母構成、呼叫上構成近似,屬于商標性使用,易導致消費者混淆,且該商品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生產,因此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商品的銷量及售價、被告已自行刪除商品鏈接等情節,酌情支持原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最終判決被告袁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0元。同時,法院認定電商平臺在接到投訴后已及時刪除侵權鏈接,盡到了平臺義務,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經營者在選擇商品標識時,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主動檢索、避讓他人已注冊的商標,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任何試圖通過“傍名牌”“搭便車”的方式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即便標識不完全相同,依然可能構成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
廣大經營者應樹立誠信經營意識,在商品上標注標識時,應主動避讓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專用權,即使是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文字或圖形,也可能構成侵權。網絡平臺上的銷售記錄、評價數量等數據是確定侵權賠償數額的重要參考,侵權人不能心存僥幸。同時,商標權利人應及時取證、積極維權。對于網絡服務平臺而言,接到侵權通知后及時采取刪除、屏蔽等措施,是免除自身賠償責任的關鍵。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來源: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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