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時許,我兒子張復生在勸架時被聚眾涉惡的天津雙佳科技公司經理李愛民等人打成重傷,由于有保護傘,天津寶坻法院依據天津高法的一份所謂輕傷鑒定據以定案。在該份鑒定書中不僅沒有鑒定人的資質介紹和親筆簽名,同時還注明了僅是依據目前情況,顯然并非是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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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6條規定:“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說明。委托機構鑒定的,鑒定書應當由鑒定機構蓋章,并由從事鑒定的人員簽名”。此規定進一步強調了鑒定書必須包含鑒定人的簽名或蓋章,以及相應的資格說明,這是確保鑒定意見真實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措施。如果鑒定意見書沒有鑒定人的簽字,那么該鑒定意見在法律上將不具備證明力,無法作為認定案件真實的依據。據此,我認為這份鑒定違法無效,提出重新鑒定,但天津市寶坻區法院卻不僅駁回我的重新鑒定申請,而且還在沒有經過庭審質證的情況下據此作出了(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附民判決書,本案經上訴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程序錯誤且事實不清的情況下,竟連庭都沒開就維持了原判,實屬是一份典型的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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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我曾依法發表多篇報道,并與法院進行了長達二十多年的申訴和抗爭,但直至2024年1月31日,寶坻法院仍在給我的一封短信中答復說:“您反映的天津市高法(2004)高醫鑒字第604號鑒定書沒有鑒定人簽名和資質介紹并無不當”。這就讓人想不明白了,我的報道全部都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那究竟是法律錯了,還是法院依據的這份鑒定錯了?為什么在該判作出的20年后,法院不僅不依法糾錯,而且還在認為沒有鑒定人簽名和資質介紹的鑒定并無不當呢?是法官不懂法還是在故意枉法?
縱觀本案,不僅用偽造的無效鑒定據以定案,而且未經質證認證,并駁回了受害人的重新鑒定申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本案的刑附民判決不僅事實不清、程序錯誤、嚴重違法,而且直至20多年后的今天,仍在稱該判并無不當,這豈不是在說要將錯案一錯到底。如此之,該判法官和現在的短信答復法官是否都應依法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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