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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報告、分級干預、依法處置……
來源 | 中國教師報
作者 | 雷思明
北京市冠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 例
某中學10余名在校生私下結成小團體,張某是該團體成員之一。因懷疑同學孫某向老師舉報其私藏手機,張某在課間將孫某約至廁所,對其進行威脅恐嚇。孫某否認舉報,張某便警告道:“這幾天放學路上小心點!”
隨后,張某糾集團體其他成員,將孫某帶至學校小樹林內實施毆打。孫某將此事告知老師后,老師僅作了口頭批評教育,認為這僅是同學間的普通沖突,未再作進一步處理。
數日后,張某等人以孫某“告狀”導致自己被批評為由,再次將孫某帶至校外進行毆打,并威脅稱:“如果再報告老師,我們就打斷你的腿。”此次毆打造成孫某多處軟組織挫傷。
孫某隨后將張某等人及學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在事件發生后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應承擔相應責任,遂判決學校與其他被告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這起事件如果是發生在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簡稱“新法”)施行后,學校的處置方式應當作出哪些調整?若處置不當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根據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依法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依法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新法第六十條則規定:“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知發生嚴重的學生欺凌或者明知發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的,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顯然,新法施行后,學校對這起欺凌事件的處置方式必須從“內部消化”轉向“依法處置”。在首次接到孫某關于被威脅和毆打的報告時,學校就應立即終止僅作口頭批評的“和稀泥”做法,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警方介入調查。鑒于張某等人實施了兩次毆打且造成傷害,已符合新法中“情節嚴重”的情形,公安機關可依法對已滿14周歲的欺凌者適用行政拘留,學校應配合完成證據固定和后續的矯治教育工作。此外,學校因前期未按規定報告和處置,相關負責人還將面臨行政問責風險。總之,學校不能再將此類事件簡單視為學生沖突,而必須依法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借助司法力量進行干預和矯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推動學生欺凌防控從“校規約束”邁向“法治剛性治理”,將欺凌治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法治高度,對學校的防治責任提出了全新要求。為此,各學校應當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完善學生欺凌治理工作。
首先,厘清法律界定,從“內部處理”轉向“依法識別”。新法已經明確了公安機關要介入處理學生欺凌。對學校來說,第一步是建立準確的識別機制,把普通的打鬧嬉戲與真正的學生欺凌區分開來。按照規定,學生欺凌是指學生之間發生的,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等方面占優勢的一方,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對另一方實施欺壓、侮辱,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核心特征在于力量上的不對等性、主觀上的故意性、行為上的欺壓性和后果上的傷害性。學校應成立由法治副校長、心理教師、教師代表等組成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及時對疑似事件進行調查認定,避免將欺凌簡單歸類為“玩笑”或“矛盾”而草草處理。
其次,把握懲戒與教育尺度,配合落實“分級干預”。新法對未成年人涉及違法行為的懲戒標準做了調整。學校要主動了解相關規定,配合公安機關,根據欺凌行為的嚴重程度,分層次、分情況進行干預處理。對于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學校應當對欺凌者開展批評、教育,責令其向被欺凌學生當面口頭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對于反復發生的一般欺凌,可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對于情節惡劣造成明顯身心傷害的嚴重欺凌,學校要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加強對學生的警示教育,真正起到震懾作用。
再次,強化“強制報告”義務,摒棄“捂蓋子”心態。新法明確了學校對嚴重學生欺凌事件的依法報告和處置責任。學校必須摒棄因擔心聲譽受損而隱瞞不報的慣性思維。要把報告流程規范化,制定清晰的校園欺凌處置指引,把“發現—制止—通知家長—調查認定—向公安、教育部門報告”這一流程明確下來,確保一旦發生嚴重欺凌事件能第一時間依法啟動報告程序。
最后,建立長效機制,將防線前移。學校平時要主動對接公安機關,邀請法治副校長走進校園、以案釋法,重點解讀新法中“年齡不再是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免責金牌’”的相關規定,切實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敬畏之心;完善各項預防制度,定期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排查和校園隱蔽矛盾排查,精準捕捉欺凌苗頭,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處置,把欺凌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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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中國教師報
編輯 | 皮皮兵不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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