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司法實踐中,鑒定意見作為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核心證據,廣泛應用于建設工程、財產糾紛等各類案件。但實踐中,部分鑒定意見會因各種法定事由被撤銷
那么,原裁判依據的鑒定意見被撤銷,能否僅以此為由申請再審?
最高院在《新鄉市世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河南省廣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原審鑒定意見被撤銷,但鑒定人并未做出與原鑒定意見相反的新鑒定,撤銷原審鑒定的《撤銷決定》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新證據。當事人以此為由申請再審時,人民法院有可能裁定駁回。
本案爭議焦點是,鑒定中心出具的《撤銷決定》是否屬于新證據、是否足以推翻原二審判決。
根據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4號)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只有“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才屬于法律規定的“新的證據”。
而本案中,《撤銷決定》僅撤銷了原鑒定意見,鑒定人并未作出相反的新鑒定,不足以推翻原鑒定結論,不能認定為新證據,故當事人以此為由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最終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該案例確立兩大核心規則:一是僅撤銷原鑒定、無新鑒定的,《撤銷決定》不構成“新證據”,以此為由申請再審可能被駁回;二是再審申請的關鍵的是選對法律依據,選對依據才能提高再審成功率,避免因依據選擇不慎導致維權失敗。
那么,應該如何選擇法律依據才能成功申請再審?
結合案例裁判精神及司法實務,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核心關鍵的是“選對法律依據”,同時規避相關誤區,具體要點如下:
1. 優先選擇的再審依據:若原鑒定意見是原裁判認定基本事實的核心證據,鑒定意見被撤銷后,原裁判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消失,待證爭議事實處于未決狀態,此時當事人應優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規定申請再審。無論司法解釋是否修訂,該依據均能精準指向原裁判的瑕疵,再審成功率更高。
2. 申請再審時,需明確說明鑒定意見被撤銷的具體原因(實體錯誤或程序錯誤),以及該撤銷行為對原裁判的影響,避免單純以“鑒定意見被撤銷”為由申請,更不能錯誤地僅以“《撤銷決定》是新證據”為由主張,減少被駁回的風險。
周軍律師提醒:原裁判依據的鑒定意見被撤銷,當事人可依法申請再審,但關鍵在于選對再審依據、明確證據要求,當事人應優先以“原裁判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為由申請,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梳理再審思路、選對維權路徑,避免因依據選擇不慎導致維權失敗,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