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警方上門把人帶走就三個原因,配合調查,需要進行行政處罰,涉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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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種的情況都不嚴重,最需要擔心的就是涉嫌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了,因為刑事拘留警方說的先拘留30天,但是警方沒說后續逮捕了會繼續拘留,這也就造成很多家屬以為拘留30天就放人了,結果30天一到,人直接被逮捕,后續還聽說要坐牢,家屬都蒙了。
當事人涉嫌刑事案件剛被帶走,會先進入最多30天的刑事拘留,然后警方向檢察院申請批捕,只要批捕了,當事人一般會被直接拘留到判決,然后轉入監獄坐牢。
所以前期的30天+申請批捕的7天,是黃金取保候審時間,一旦案件被檢察院逮捕,人再想出來,難度高十倍不止。
當然行政拘留還有種特殊情況,就是當事人沒承受住壓力,把自己之前可能涉嫌犯罪的行為說出來了,結果行政轉刑事,也被刑事拘留,所以家屬一定要弄清楚情況。
不知道怎么辦的我可以幫忙查詢,或者給出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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