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劉彥君
近日,四川鄰水縣一名67歲男子倪某因使用真餌復鉤釣獲7尾魚、獲利50元,被當地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引發眾多網友熱議。
不少人質疑:獲利僅50元,為何要承擔刑事責任?4月8日,該案審理法官之一及律師皆向封面新聞記者表示,“該案入刑關鍵不在于漁獲量少、獲利微薄,而是在全年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捕撈。”
![]()
圖為相關視頻報道截圖
法官判決
禁用漁具是紅線,不論漁獲多少均可能入刑
日前,鄰水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25年10月18日,67歲的倪某在鄰水縣豐禾鎮讓水湖某河段使用真餌復鉤釣魚,被漁政工作人員當場查獲。此前,倪某曾于2025年9月將非法捕撈的鰱魚等漁獲物4千克出售給他人,獲利50元。
經認定,倪某共捕獲鰱魚1尾(1.485千克)、鳙魚6尾(9.745千克),合計11.23千克。鄰水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倪某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
面對質疑,該案辦案法官之一的鄰水縣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劉珧杏向封面新聞記者詳細解釋了定罪邏輯,倪某作案的讓水湖屬于天然水域,根據農業農村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該區域為全年禁捕區域。
更關鍵的是,倪某使用的釣具為真餌復鉤,釣鉤數量達8個。自2021年12月1日起,《農業農村部關于發布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的通告》正式施行,明確將“釣鉤數7個及以上的復鉤釣具”列入禁用名錄,適用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
這意味著,無論是真餌還是擬餌,只要鉤數達到或超過7個,均被禁止使用。劉珧杏解釋:“復鉤的捕撈強度大、效率高,對漁業資源保護會造成不利影響,因此被明確列為禁用漁具。”
她強調,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構成,并不以實際漁獲數量或獲利金額為前提。“入刑的標準,不是看他釣了幾條魚,也不是看他獲利多少。即使他沒有釣到魚、沒有獲利,只要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了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就可能構成犯罪。”
劉珧杏還透露,法院在量刑時已充分考慮倪某的具體情節,判處緩刑屬于較輕的處理。同時,她提到農業農村部門此前已對當地居民開展了禁漁宣傳,群眾對使用多鉤釣具可能違法的情況應有一定認知。
律師釋法
定罪依據充分,緩刑體現寬嚴相濟
針對網友的質疑,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和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分別從法律角度進行了解讀。
兩位律師均認為,倪某的定罪依據充分。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兩高相關司法解釋,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捕撈即屬“情節嚴重”。倪某所使用的真餌復鉤(俗稱“爆炸鉤”或“串鉤”),已被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明令禁止。因此,即便其僅釣了7尾魚、獲利50元,仍符合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犯罪構成。
對于量刑,林小明律師指出,該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尚在合理范圍內。趙良善律師補充,倪某存在高齡、漁獲量少、獲利微薄等從輕情節,法院適用緩刑,既堅守了長江十年禁漁的法律底線,又充分考量個案情節,正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體現。
針對部分網友認為“法理與情理沖突明顯”的觀點,林小明律師回應稱,這種看法源于不了解該罪構成,誤以為判刑只因“7條魚、50元錢”,實則關鍵在于使用禁用工具,加上捕撈數量與獲利金額與被判刑之間的不對位沖突,造成錯覺。
對于“為何不直接行政處罰”的疑問,趙良善律師解釋,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撈,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屬于刑法規制的“情節嚴重”情形。司法謙抑性在本案中已充分體現: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且量刑上適用最輕刑罰、給予緩刑。林小明律師補充,本案符合犯罪構成,依法追責并無不當。
這起案件也給普通垂釣者敲響警鐘。林小明律師提醒,垂釣者要注意區分休閑垂釣與經營營利,主動學習相關法規。趙良善律師給出了三條準則:禁漁區域不下竿、禁用漁具不使用、漁獲不售賣。他建議垂釣者提前查詢禁漁信息與合規釣具標準,牢記合法休閑垂釣需遵循“一人一桿一線一鉤(合規雙鉤)”標準,漁獲物僅限自用,嚴禁售賣。
那么,如何才能實現法律、社會、生態效果統一?趙良善律師建議構建分層治理模式:對單純誤釣、無售賣等輕微行為以行政處罰為主;對輕微刑事犯罪多適用緩刑、罰金,同時判令增殖放流修復生態;并加大普法宣傳,劃定合法垂釣區域。林小明律師則強調,以鮮活案例警示宣講,加強魚類市場監管,從源頭減少非法捕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