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因航班延誤心生不滿,在機艙內吵鬧滋事、霸占座位;有人因未趕上航班,惡意謊稱“飛機上有炸彈”,導致航班延誤兩小時。這些看似逞口舌之快的行為,卻可能構成危害民航飛行安全的犯罪。
2025年,民航全行業共完成旅客運輸量7.7億人次,航空出行已成為人民群眾出行的重要選擇。隨著旅客運輸量攀升,編造傳播涉民航虛假恐怖信息、機艙內打架斗毆、違規開啟應急艙門等危害民航飛行安全、擾亂航空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個別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一步明確刑法規定的與民航安全保衛工作相關聯罪名的具體認定標準。《解釋》共七條,對常見“機鬧”行為的定罪條件、涉民航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案件地域管轄等內容做出規定。
明確違規開艙門、機內施暴等行為的罪責邊界
乘客在民航飛機內違規開啟應急出口艙門、在民航飛機機艙內打架斗毆、毆打他人等“機鬧”行為時有發生,引發社會關注。但上述這些行為,是單純的行政違法行為,還是構成刑事犯罪?
《解釋》明確了上述行為適用的罪名和定罪條件。一方面,《解釋》明確,并非所有的違規開啟民航飛機艙門的行為都構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飛機處于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期間或者空中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足以引發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情況下,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于飛機尚未依靠自身動力移動等情況下違規開啟艙門的行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解釋》采用列舉方式,對在飛行中的民航飛機上實施暴力行為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特別明確了對民航乘務員使用暴力的行為可能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此外,《解釋》還對破壞民航計算機信息系統、干擾民航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犯罪作出明確指引。《解釋》明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民航運輸企業、機場、空管單位等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應用程序,或故意制作、傳播破壞性程序,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民航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論處,全面覆蓋民航運行各環節安全風險。
從嚴懲治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虛假恐怖信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羅國良介紹,出于報復社會、勒索錢財、發泄私憤、無聊好奇等動機和目的,部分行為人會編造、故意傳播諸如“飛機上有炸彈”等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嚴重干擾民航飛行安全和秩序,甚至造成一定范圍內的社會恐慌。此類行為在一段時間內接連發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因此,《解釋》降低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標準,并增加了加重處罰具體規定。
針對民航飛行安全領域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突出特點,《解釋》對已有司法解釋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量刑標準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解釋》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影響民航航班、民用機場正常運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衛生檢疫等部門采取應對措施的,應作犯罪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釋》還明確,無論是采取明示還是暗示的方式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符合相關條件的,均可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王某深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為例,被告人王某深因晚到機場,無法辦理正常值機手續。為泄私憤,王某深先后兩次打電話報警稱該航班上有炸彈并要挾值機人員,導致該航班采取客、貨清艙應急措施,包括該航班在內的5架航班起飛延誤9至86分鐘。經法院審理,王某深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嚴懲犯罪的同時,也保障民航機組人員的安全。值得注意的是,《解釋》第二條明確了構成“危及飛行安全”的情形,將《關于依法懲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導致航空器上“安全員、隨機機務等飛行安全保障人員喪失履職能力或者履職能力受損”,擴大到致使“航空安全員、乘務員、隨機機務等飛行安全保障人員喪失履職能力或者履職能力受損”,明確了乘務員作為“飛行安全保障人員”的身份地位,解決了實踐中存在的爭議問題,突出體現了對關乎民航飛行安全的民航機組人員的重點保護。
銜接民航法,立足實際飛行需要細化場景
立足實際飛行需要,《解釋》銜接民用航空法,對實踐中常見、多發行為的犯罪行為作出規定,明確了違規開啟民用航空器艙門等“機鬧”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吳嶠濱介紹,《解釋》明確,在民用航空器依靠自身動力在地面移動期間違規開啟艙門,致使應急撤離滑梯釋放,足以發生火災、爆炸等危險的,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于民用航空器空中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的,此時機艙內處于加壓狀態,行為人違規開啟艙門,有導致乘客和機內物品被吸出機艙外的高度危險,也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伴隨行業發展,各類危害飛行安全、擾亂機上秩序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成為影響民航安全的風險隱患。其中,擅自開啟飛機應急艙門、強占座位行李架、在航空器內吸煙、辱罵毆打機組人員、編造散布民用航空安全謠言、違規攜帶危險品登機等問題尤為突出。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副局長唐芙蓉介紹,2025年,全國民航公安依法處置機上案事件1081起,同比下降6.5%,每萬班次發案率同比下降17%,旅客出行安全感和滿意度明顯提升。
她表示,《解釋》的出臺填補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適用的細化空白,明確了罪與非罪、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邊界,解決了以往執法實踐中“界定難”的痛點難點,為精準執法、嚴厲打擊相關犯罪提供了法治支撐。
《解釋》將于4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羅國良表示,《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繼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準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和《解釋》規定,進一步做好危害民航飛行安全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共同維護民航飛行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
新京報記者 陳璐
編輯 張樹婧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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