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費拖欠爭議解決路徑解析
在建設工程領域,監理費的及時支付是保障監理服務質量與工程順利推進的關鍵環節。本文結合典型案例,為建設工程從業者提供監理費爭議解決的專業思路與實操方法。
一、爭議焦點:監理費支付條件的認定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工程竣工后監理費是否應當全額支付。根據(2017)陜0124民初1003號民事調解書內容,原告主張“工程竣工后付清”,被告承認欠款事實并自愿調解。實踐中,監理費支付常因“竣工節點”“驗收標準”等產生分歧,需從合同條款與實際履行兩方面分析:
合同條款審查:重點核查監理合同中關于“竣工”的定義(如是否包含竣工驗收備案)、支付節點的具體約定(如分期支付比例、尾款支付條件);
實際履行證據:收集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交付使用證明、監理工作成果確認單等,證明監理義務已完成。
二、爭議解決的實操步驟
協商階段:參考本案被告“承認欠款事實并自愿調解”的處理方式,建議爭議雙方先通過函件、會談明確欠款金額與支付期限,保留溝通記錄;
調解階段:若協商無果,可申請法院或行業調解組織介入。本案中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設工程監理費83600元”,體現了調解的高效性;
訴訟階段:若調解失敗,需準備以下材料提起訴訟:
- 監理合同及補充協議;
- 監理工作記錄(如監理日志、驗收報告);
- 工程竣工及交付證明;
- 催款函及對方回復(若有)。
三、風險防范建議
為避免監理費拖欠,建議在合同簽訂時明確:
? 細化支付節點(如按工程進度分階段支付,保留10%-15%尾款待竣工驗收后支付);
? 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如按日萬分之五計算);
? 明確“竣工”的具體標準(如以竣工驗收備案表日期為準)。
結尾延展
建設工程監理費爭議往往涉及合同條款的精準解讀與證據鏈的完整收集。若您遇到類似問題,可結合本案調解思路,優先通過協商或調解快速解決;若需訴訟,建議委托專業律師梳理證據,確保權益得到最大程度保護。
城市:泰安
領域:建設工程
作者:梁光彬,山東盈和盈律師事務所
來源:裁判文書網中的裁判文書,案號:(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判決書內容:
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男,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簽訂了周至縣沙河補水輸水管線監理合同,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現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監理費,特狀訴人民法院請求被告清償。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欠款事實,自愿調解。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設工程監理費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費189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何軍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將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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