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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趙建國與妻子李秀蘭共生育六個子女,其中次子為被繼承人趙小明。被告李麗華系趙小明妻子,被告趙小強系趙小明之子。趙小明于2024年1月6日不幸去世,其去世未留有遺囑。
各方主張:
原告趙建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判令北京市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由李麗華、趙小強繼承,李麗華、趙小強給予原告相對應的折價款2000000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李麗華、趙小強承擔。
案件背景:
趙小明生前留有房產,具體情況如下:
一號房屋:
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的一號房屋于2003年8月15日取得所有權證,登記在李麗華名下。
庭審中,李麗華稱一號房屋系其母親王秀英所有的房屋拆遷后購買的安置房屋,由王秀英附條件的將房屋贈與李麗華,雙方簽訂《協議書》,故主張一號房屋系其個人財產,不屬于其與趙小明的夫妻共同財產,不同意作為遺產予以分割。李麗華提交《協議書(私產)》《轉讓書》《預售合同》及附件、《撫養權》協議、《協議書》予以證明。
趙建國認可李麗華接受王秀英贈與的安置房屋購買權,并實際出資購買一號房屋,但主張一號房屋系李麗華與趙小明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
二號房屋:
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的二號房屋于2011年12月28日取得所有權證,登記在李麗華名下。趙建國、李麗華、趙小強均認可該房屋系李麗華與趙小明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份額應作為趙小明的遺產在各繼承人之間予以分割。
庭審中,趙建國、趙小強、李麗華均認可一號房屋及二號房屋市場價值共計11750000元。趙建國主張兩房產均由李麗華、趙小強取得,由李麗華、趙小強向其支付房屋折價款。
被告辯稱:
李麗華、趙小強辯稱:
一號房屋并非李麗華和趙小明夫妻共同財產,系李麗華個人財產,不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
二號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求多分;
李麗華、趙小強主張其二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盡了主要撫養義務,分配遺產時應予多分。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母親贈與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遺產應當如何分配。
關于房屋性質的認定:
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李麗華在與趙小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一號房屋,該房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份額應作為趙小明遺產在各繼承人之間進行分割。
關于二號房屋,趙建國、李麗華、趙小強均認可該房屋系趙小明與李麗華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關于多分遺產的主張:
李麗華、趙小強雖主張其二人應多分遺產,但并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佐證,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認定遺產在各繼承人之間應以均分為宜。
關于房屋價值的認定:
現趙建國、李麗華、趙小強均認可的一號房屋及二號房屋市場價值共計11750000元,故法院認定一號房屋及二號房屋由李麗華、趙小強繼承所有,由李麗華、趙小強給付趙建國房屋折價款共計1958333元。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
? 一號房屋由李麗華、趙小強按份共有,其中李麗華占四分之三份額,趙小強占四分之一份額;
? 二號房屋由李麗華、趙小強按份共有,其中李麗華占四分之三份額,趙小強占四分之一份額;
? 李麗華、趙小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給付趙建國房屋折價款共計1958333元;
? 駁回趙建國、李麗華、趙小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財產的性質認定:成功證明了一號房屋雖然是李麗華母親贈與,但因贈與發生在李麗華與趙小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證據的充分準備:雖然李麗華提交了多份協議證明房屋系其個人財產,但法院認定這些證據不足以推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
法律適用的精準把握:準確適用《民法典》第1062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強調"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房屋價值的合理認定:各方當事人對房屋市場價值達成一致意見(11750000元),為法院判決提供了明確的計算基礎。
多分遺產主張的反駁:成功反駁了李麗華、趙小強要求多分遺產的主張,法院認定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盡了主要撫養義務。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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