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是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轉歸,進行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過程的記錄。近年來,隨著醫療信息化的普及,病歷信息泄露事件頻發,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網友咨詢:
醫務人員泄露患者病歷信息的是否構成侵權?
律師解答:
醫務人員未經允許泄露患者病歷信息,構成侵權。
患者病歷信息不僅包含疾病診斷、治療方案等醫療核心內容,還涉及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個人敏感信息,是受法律嚴格保護的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益載體。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任何未經授權的披露行為本身就構成侵權,無需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患者可依法主張侵權責任,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患者可先與醫療機構溝通,要求其立即制止泄露行為、查處相關人員并消除影響;協商無果的,可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網信部門投訴,相關部門會依法對醫療機構及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若損失較大,可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財產損失賠償金等。
律師補充: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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