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時報
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對情侶分手后因戀愛期間轉賬款項性質認定產生糾紛。最終,法院依法厘清款項屬性,判決錢某償還趙某借款3萬余元。
據案情介紹,2024年8月,趙某與錢某確立戀愛關系,交往過程中,趙某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等渠道向錢某轉賬。2025年8月,兩人戀愛關系走到盡頭,趙某隨即要求錢某償還戀愛期間的借款共計5萬元,卻遭到錢某明確拒絕。
多次協商無果后,趙某將錢某起訴至槐蔭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錢某償還5萬元借款。庭審中,錢某辯稱,趙某的所有轉賬均是戀愛期間的自愿贈與,趙某曾承諾承擔其生活開銷、無償幫其清償個人債務,雙方從未達成民間借貸的合意,借貸關系并不成立,請求法院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雙方各執一詞,案涉款項的性質認定成為案件核心爭議。
法院審理后認定,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款項究竟屬于借貸還是贈與。針對雙方的主張與提交的證據,法院逐一進行核查研判。
錢某提交微信聊天記錄,以趙某曾說過“我養你”等話語為由,主張全部款項為贈與。法院認為,此類表述是雙方戀愛甜蜜期的情感話語,并未明確對應每一筆轉賬,且趙某提供的轉賬憑證中,部分款項明確備注“借款”,因此錢某主張全部款項為贈與的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趙某主張的5萬元款項,法院進一步細分認定:其中有轉賬備注、錢某明確提出借款需求的3萬余元款項,有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依法認定為借款;剩余款項,趙某無法證明存在借款約定,部分標注為“禮物”,還有部分是520、1314等具有特殊情感寓意的金額,無法認定為借款。最終,法院判決錢某償還趙某借款3萬余元,駁回趙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審結后,承辦法官陳仁磊針對戀愛期間轉賬性質認定問題,進行了詳細法律釋明。法官表示,判定戀愛轉賬是借款還是贈與,核心看款項實際交付與明確借貸合意兩大法定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司法實踐中會結合多方面因素綜合判斷。
其中,金額較大、無特殊含義,且備注“借款”“周轉”等字樣,或有聊天記錄佐證借款約定的轉賬,一般認定為借貸;而小額轉賬、520、1314等特殊金額、特殊節日帶有情感祝福表述的轉賬,通常視為表達愛意的無償贈與。同時,戀愛期間大額附結婚條件的贈與,分手可主張返還,共同消費支出則無需返還,僅憑“我養你”等甜蜜話語,不能單獨作為贈與認定依據。
法官提醒,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主張借款或贈與的一方,都需承擔相應舉證責任。情侶戀愛期間進行大額轉賬時,務必明確備注款項性質,妥善留存轉賬憑證、聊天記錄等證據,避免日后產生經濟糾紛,讓昔日情誼陷入財產爭執。
新黃河客戶端記者李震
來源:新黃河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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